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公布,其中对醉驾情节轻微的情况提出如下表述: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份醉驾量刑规定,被解读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由此引发广泛关注。其实,最高法院的这一量刑新规,只不过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强调和重申。
刑法总则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37条亦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醉驾行为自然也不例外。可见,关于“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量刑新规不但于法有据,而且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
尽管在法理上,这一量刑新规站得住脚,也契合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但如何真正收到预期效果,显然还有诸多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比如,对于“情节轻微”的醉驾行为,究竟该如何准确界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否则,就极有可能因为界定标准的不明确带来司法的模糊性,既有损公平正义,又危及司法公信。
标准的不明确,不但难以彰显刑罚的威慑效果,而且也会给法律的公平正义造成戕害。有鉴于此,在实施“醉驾不再一律入刑”的量刑新规时,必须要对“情节显著轻微”这一关键要件作出明确的标准规定。
“醉驾不再一律入刑”彰显了法治的理性,理当坚定不移地推进。同时,也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法治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设计出严密完善的界定标准,从而杜绝量刑的模糊空间。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