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姚明代言 败诉也有意义

2017年03月21日 07:50   来源:经济参考报   

  起诉姚明代言 败诉也有意义

  □余明辉

  消费者冯某以虚假宣传为由,起诉药房以及姚明。自称,冲着姚明代言,并看了产品宣传册,才购买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而服用后无效。要求药房退还货款88.2元,并赔偿500元。同时,冯某还要求姚明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1分钱,并赔偿取证费1万元。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对此案进行终审判决,药房需退还冯某货款88.2元,驳回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很显然,根据法院的判决,消费者认为姚明虚假代言、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起诉失败了。但即便是败诉,这一诉讼行为和过程本身也意义不容小觑。

  首先,体现了公民理性认知和维权意识的增强。这起诉讼始于2014年的5月初,而之所以把姚明列为连带被告,很关键的一点是,始于当年3月5日生效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名人、明星虚假代言要负法律连带责任。而之前,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广告法》等,对虚假广告的责任,都只是简单规定了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做代言的名人、明星等则没有明确法律责任。

  其次,对明星、名人随意代言是一个警示。名人、明星出镜代言,说到底是一种“信任消费”。明星背负公众信任,在用自己的形象和公信为产品代言时,更应该谨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姚明此次被诉,是因为相关的宣传册上印有自己的图像而被连带,实际姚明并不知情。这给一些实际知情且随意虚假代言的名人、明星以警示。

  第三,开启了消费者用新法维权的新模式。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虚假广告连带责任的规定,让消费者起诉明星、名人代言侵权的法律依据更充分、更明确,这改变了以往消费者维权无依据、法院难受理的局面。新法生效后姚明成为被诉第一人,就是很好的证明。

  总之,姚明作为国内的名人、明星,成为新“消法”生效实施后,由于涉嫌虚假代言被起诉、被立案、被判决的第一人,这些动作本身已经说明了国家严管名人、明星代言,维护国内相关广告、商品服务等市场秩序的决心和智慧。而有关消费者能够及时勇于拿起法律维权,本身也已经是意义不凡。

  阿里打假 不能单打独斗

  □吴学安

  阿里巴巴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披露,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共排查出4495个销售额远大于起刑点(5万元)的制售假线索,但截至目前最终有刑事处罚结果的比例不足1%。

  早在去年,因被国际反假联盟暂停会员资格,在假货问题上阿里再次陷入舆论的漩涡。对此,阿里公开发声明表示,阿里集团看到了IACC的公开信,也看到有些会员因为抵制阿里等电商的加入而退出IACC。阿里方面表示,阿里始终坚持对假货采取“零容忍”。在实践中,通过大数据和先进技术的驱动,阿里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打假经验。

  阿里巴巴不仅是国内最大的电商平台之一,也是声名显赫的在海外上市的国际品牌公司,因而其打假的标准,自然也应该是“国际化标准”和“国际化水准”。或许,退出打假联盟并非是一件丢脸的事。网络巨头都需要一场改革,或者说与社会相互督促的改革。如果没有中国政府部门的支持,阿里作为平台无法根除售假行为。电商平台有打假的责任和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天下无假”就能很快实现,较之于打假治理的社会责任而言,阿里巴巴同时承担着另一种民生责任。

  更何况,“天下无假”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电商作为第三方平台没有执法权,是所有电商平台的共同困境。其打假需要其他力量的共同参与,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各品牌企业、消费者、媒体和其他社会机构或者组织。让平台公司自身单打独斗,要达到预期目标,既不现实也难以实现。

  打假则生,不打则死,这是一条基本的生存原则和市场准则,阿里当然是心知肚明,也是身体力行的。对于消费者而言,IACC暂停阿里会员资格这件事,更多还是要在市场环境与执法层面反思。平心而论,置于成熟市场经济语境下观之,淘宝等国内电商上的假货确实仍有不少。铲除平台上的假货,是阿里和消费者的必然选择,而且是一个长期选择。会员资格可以暂停,而阿里与IACC的合作不能停,尤其是阿里打假的脚步不能停。“阿里被除名”固然是复杂的利益作用使然,但确实也反证了在打假这件事上,不仅仅是中国电商,还有社会的方方面面,任重道远。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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