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底,国内某大学校长因学术不端行为,被撤消三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收缴尚未使用完的基金,2篇论文被海外SCI期刊撤稿……近年来,类似这样的严重学术失信、学术不端行为屡见不鲜。然而让人意外的是,这位校长依然安坐校长宝座,许多学术造假者依然可以参与其他项目研究。(3月12日《科技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胡刚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说:“在中国学术造假的成本太低,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没有动真格”。其实,早在2015年,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2016年,以科技部牵头的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同年,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办法中明确界定了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有偿发表论文、买卖论文等7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
可是这么多的“通知”“规定”“办法”都没能遏止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学术不端案件的上升势头,原因何在?笔者以为,惩治学术不端,缺的不是“通知”“规定”“办法”,缺的是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追责,目前许多高校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出现的“因人而异”“官轻民重”现象,极大地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凡是普通教师或学生涉嫌学术不端的,无一例外都受到了严肃处理:浙江大学教师贺海波论文造假,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被开除出教师队伍;北京大学世界历史专业博士于艳茹论文被举报存在严重抄袭,经查实,于艳茹被撤销博士学位……
但是,涉及院长、校长等官员的学术不端案件,不少情况是要么不了了之,要么象征性地轻描淡写“处理”: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李庆生被指论文抄袭、一稿多投,其后李庆生主动申请对自己的相关论文进行鉴定,结果为“过度引用不当”,此后便没了下文;64岁的武汉理工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2009年院士候选人周祖德及其学生谢鸣一篇抄袭论文收录在“第二届全国智能制造学术会议”第一版论文集中,后被查出抄袭后,会议又推出“正式版”,删除该文了事;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被爆涉嫌抄袭,校方辩称该论文第一署名人陆杰荣对此事并不知情,系第二作者抄袭后拿给陆杰荣署的名;报道中提到的国内某大学校长涉嫌学术不端,最后基金被撤销或收回,论文撤稿,校长照做。
在惩治学术不端行为时出现“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说明主管部门出台的“通知”“规定”“办法”在落实中走了样,用《国际新闻界》主编陈力丹的话说,“大偷”不受处罚,“小偷”却被逼到死角。
惩治学术不端行为出现的这些问题,说到底是因为这些规章制度不是法律条文,缺少应有的“牙齿”,执行主体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很难不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在当下行政治校的语境下,办学的行政化与功利化客观上为学术不端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在学术不端行为被曝光后,有的学校领导为了学校脸面,还为涉嫌学术不端的领导和教师提供保护,采取不知情、不调查、不处理的“三不”做法,因此“软的挖一锹、硬的拖过去”在所难免。
近日,马云建议要像惩治酒驾一样治理假货,这条很得人心的建议呼唤的是雷厉风行的执法行动和更加严格的机制体制建设。同理,学术不端不仅是一个作风问题、道德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只有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立法,像惩治酒驾一样惩治学术不端,追究涉嫌学术腐败的高校领导和教师的法律责任,才能根本上营造风清气正的治学氛围。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