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温江八号公馆业委会选举大会,七八名自称业主的人冲入会场,其中一名男子将投票箱砸烂,其余众人将大半选票撕毁并抛撒、踩踏,致使选票无效。(2月6日《成都商报》)
成立业委会对小区进行自治,这是《物权法》赋予业主的一项权利。然而,小区业主想成立业委会却有很多麻烦。有数据显示,深圳住宅区业委会成立率仅34%,西安有业委会的小区仅有10%。
笔者以为,所谓赋予权利,归根结底是赋予权利实现的手段。无论是成立业委会,还是业委会换届,或是业委会日常工作,其实都需要地方政府积极“撑腰”。虽说小区是业主自治管理的领域,成立业委会也是业主的事,但政府部门介入并不影响业主自治权,相反还能给业主信心和安全感,并可预防和解决物业公司制造的阻力。
《物权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比如说,如果成都温江区有关部门在事前、事中积极介入,相信物业公司没有胆量派人破坏业委会选举。
地方政府对业委会成立支持不够,笔者认为,主要缘于三方面原因:一是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物权法》没有明确地方政府如何“协助”,而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也没有明确界定地方政府部门职责;二是地方政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把成立业委会等事宜完全当成自治范畴的事情;三是对地方政府缺少鞭策,即缺少考核等措施倒逼。
居民小区作为城市的一个个“小社会”,当“小社会”矛盾少了,城市自然会和谐文明,也能减少行政成本,而业委会是化解和减少小区矛盾的组织。而且,成立业委会有利于规范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行为,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但从业委会成立率来看,有关方面并未意识到业委会重要性。
当然,成立业委会并不意味着小区管理从此进入正轨。从过去情况来看,很多业委会运行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业委会换届也不是一帆风顺。因此,即便居民小区是自治区域,地方政府也要做合格的“守夜者”,除了在业委会选举、换届等重要节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助外,也要在平时积极培育和提升小区业主的自治能力。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