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陕西商洛学院 3000名学生竟被中国银行商洛分行办理了信用卡。记者就此事展开调查时,该银行一名副行长以“需要省行审批为由”拒绝本报采访。1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洛监管分局工作人员承认确有此事,已对该行行长进行约谈,并称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为其办理信用卡系明显违规,目前银监局已介入调查。(12月15日《华西都市报》)
又见“学生不知情被办信用卡”,这早已不是一次两次发生了,而是发生很多次了。2008年,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万余学生不知情被办信用卡;2010年,有学生在天涯社区爆料,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2008届、2009届和2010届毕业生均有不知情被办信用卡的事情发生;2011年,许多2009年毕业于福建一职专的学生发现,当年学生曾组织他们集体办了信用卡,而他们却以为是普通的储蓄卡,直到影响了自己的信用才发现……
“不知情被办信用卡”的事情发生了很多次,但基本上每一次,都是相同的套路。首先,是银行需要完成办理信用卡的任务;接着,学生成为了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信用卡;随后,类似事情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关注,学校表示不知情;最后,银行撤销了这些非法办理的信用卡……基本上每一次都遵循这样的规律。当一件错事发生在银行,“纠错”了似乎就万事大吉了,至于其他的处罚,则成为了一种奢望。
显然,正是这种轻飘飘甚至是象征性的处罚,才导致银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情时有发生。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信用卡需要一整套的程序,但到了银行需要完成任务的时候,什么规定都被抛到了九霄云外。银行作为一个服务行业,与国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甚至可以说,公众的幸福生活,离不开银行提供的各种基本服务。显然,在学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帮他们办理了信用卡,肯定是一种错误,而只纠错不处罚,就更是一种纵容。
事实上,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信息违法,则要从严从重处罚。就此来说,无论是监守自盗,还是与学校狼狈为奸,“不知情被办信用卡”背后的个人信息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严惩。
“不知情被办信用卡”不能循环播放,这是公众最为朴素的期待。生活在现代,不能让信息“裸奔”成为无奈的现实,那法律必须及时“亮剑”,以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唯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好个人信息,避免我们每一个人成为无辜的受害者。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