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0棵古枣树死于谁之手?

2016年12月13日 08:06   来源:光明网   邓海建

  2014年年初,河南新郑市薛店镇花庄村出了件大事:因工程占地需要,一千多株古枣树被当地政府连夜“移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认为,此举涉嫌环境侵权,于是将花庄村委会、薛店镇政府等5政府部门诉至法院。据了解,这是国内古树名木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12月12日河南法制报)

  江河污染了,水流不会说话;古树推倒了,木头难以吭声。“子非鱼”,谁能替大自然抒情?于是,长了几百年的古枣树,就这么生生让挖掘机给“掘死”了。

  挖古树的地方部门给出的说辞,大致就是四字箴言:公益,移植。说公益,辩称挖树是为了建学校,若几百个孩子上不了学,后果当真蛮严重。说移植,相关部门确实将采伐的古枣树移入了新郑市薛店镇王张村中华古枣树园。

  然而这两个说辞,终究大而无当:第一,建学校和护古树,又不是鱼和熊掌不能兼得的关系。难道建一所新学校,就要把老地盘上的“乡愁”都扫荡殆尽?拿几百个孩子出来陪绑吓人,说得好像古枣树妨碍了孩子们上学一样,这是什么荒唐逻辑?第二,至于“移植说”也是“呵呵哒”:未办手续、夜晚偷伐、移植全死……更令人“醍醐灌顶”的是,“移植”行为发生在“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有了这个大前提,下面这些小细节也就显得顺理成章了:“树根都没有带土”、“他们就是挖个坑,把树放那”。

  当然,此事既然进入司法通道,个中厉害、是非曲直自然需要法律来判断。耐人寻味的是,公权部门面对上千棵古枣树之死的漠然与撇清——新郑市旅游和文物局辩称,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新郑市林业局则认为,已经履责、不担责任;新郑市教体局亦表示,既不知情、也未参与。那么,1870棵古枣树之死,谁负主体责任、谁负监督责任?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古树林木若是文物,职能保护自然责无旁贷。这些年来,顶层设计所谓的文化乡愁,大抵就是要“让收藏在禁宫里的文物、陈列在辽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如果文物级古树都命途多舛,遑论其他历史遗存的命运?当然,即便不是保护区内的古树,如此心狠手辣地砍伐(竟还涉嫌悖逆程序正义),在植树造林任重道远的当下、在雾霾袭城生态堪忧的今天,除了环保与道义上的责任,恐怕法律也不能袖手旁观吧。毕竟,早前的两高司法解释也已明确,“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秋实春华,白云苍狗。古树虽不会说话,却忠实记录着人世间的风云春秋。人类进化史,不仅有办公桌上的盆栽,还有大森林里的浩荡长绿。这几天,广西立法保护古树名木、正在公开征集意见,而山东泰山近两万株古树则有了“电子身份证”……这些进步与变化,是古树之幸,亦是城市之幸。有了这样的潮流打底,1870棵古枣树之死,大概总要找到罪魁祸首吧。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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