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末位淘汰”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6年12月01日 13:21   来源:南方网   韩睿

  最高人民法院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11月30日新华社)

  最高法的这个纪要虽然在新华社的报道中只有两段话,但却明确定义其违法的核心要义有四个:其一,任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即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其二,特指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此类形式;其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四,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广大劳动者,这个纪要不啻为一柄尚方宝剑,对于厘清并纠正长期被人误读误用的末位淘汰法,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末位淘汰与竞争上岗,被诩为一些用人单位的制度创新,祭为管理利器,被广泛报道并推广来惩治已经处于十分弱势与劣势的普通劳动者,将他们随意呼来唤去,招来辞去。乍一看,这是用人单位如企业为了适应市场竞争而衍生的一种激励方式,鼓励能者上庸者下、优者胜劣者汰,很适合丛林法则,符合管理王道,但实际上,这却是一种霸道行为,即一种伤害劳动者权利与尊严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叫停依法纠正。

  实际上,近年来一些法律人士不乏对末位淘汰的诟病,末位淘汰更是引发了劳动者的不满,一些地方的劳动仲裁与法院,也对此作出了正确的裁决,指出并纠正末位淘汰的违法之处。遗憾的是,由于没有类似高法这样层级的权威司法解释,竞争上岗中的末位淘汰法,还被很多用人单位奉为圭臬,视为宝典,只因考核不合格,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随意辞退,甚至将末位淘汰当作杀手锏,将劳动者一脚开到社会上。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也对此不能理直气壮地仗剑执法。

  当然,需要廓清的是,末位可以淘汰,但不是辞退;竞争可以下岗,但不是失岗。这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为随意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是违法的,也是违背科学的。科学已经证明,人无完人也无废人,就像读书,一个人可能不适合文科,但可能适合理科,不适合文理的,则可能适合体育与技能,至少很多球星并不是文理科的佼佼者,一些高考状元也未必能成为领军人物。

  事不同而理同。具体到劳动者身上,也当作如是观。由于境遇不同,资质各异,经验多寡,悟性高低以及兴趣有别,每个人对于某个固定的工作岗位就自然会分为有上有下,有高有低。对于他们,既需量才适用,也需因人制宜。也就是说,劳动者甲可能不适合甲岗位,处于末位,不能竞争上岗,那么,用人单位不是简单地让其下岗,将其淘汰,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让其转岗,找到更恰当的劳动岗位,其间,则有责任对其进行技术培训。这样的竞争不仅合法,也更有人情味儿!(南方网韩睿)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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