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作出了全面部署。
作为中央在产权保护领域出台的首个文件,《意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特别是意见提出的保护产权要以公平为核心,坚持平等依法,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更是从根本上消除了产权方面的诸多担心,稳定了社会预期,提升了发展信心。因为,产权保护问题不解决,产权方面的合法与非法界限不清,就必然带来很多方面的顾虑、担忧,特别是改革,就很难向纵深推进,从而严重影响市场活力的释放。产权保护,不仅是市场规则制定的基础,更是市场活力的基础。
众所周知,中国能够利用短短的三十多年时间,就一跃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很大程度上与产权方面的改革是分不开的。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到民营经济蓬勃兴起,从国有企业改革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从公有财产保护到私有财产保护,几乎每走一步,都与产权问题联系在一起,与产权制度改革密切相关。也正是因为有产权制度改革相伴,经济发展的活力才能不断释放,市场活力才能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才能不断涌现。相反,如果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放慢了,产权保护得不到落实,这一时期的市场活力、企业活力、经济活力也就会受到严重影响。
而随着新一轮改革的全面启动,经济转型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的不断增多,对如何进行产权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为,如果不进行有效的产权保护,不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市场主体实施统一的产权保护政策,不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就会严重影响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严重影响市场活力。近年来,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下降,特别是投资实体经济的热情不高,很关键的一个原因,就是民间投资者对产权保护存在担忧,对自身的权益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预期不强、信心不足,从而导致很多民营企业选择移民。
很显然,产权保护意见的出台,给了各类投资者、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资本一颗定心丸,从而注入了新的市场活力。要知道,由于在过去相当一段时间里,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之间,一直存在着界限不清、互相侵占的现象。公有产权可以在权力运作下被非公有企业和个人侵占,私有产权也会在权力干预下被公有单位侵占。结果,导致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相互交叉、界限不明,也给了权力更多的操作空间。所以,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界限不清的问题,使各自的产权都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保护,就成了非常关键而紧迫的问题。所以,意见的出台,毫无疑问给了各类投资者和产权所有者一颗定心丸。自然,也给各类产权之间搭了一道篱笆墙。一旦产权保护有了法律保障,产权所有者的担忧消除了,投资的热情就会增强,信心就会恢复,市场也就有了活力。
产权保护只有以公平托底,才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有了产权保护制度,不代表就能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因为,产权保护制度需要人来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真正做到依法、规范、有序,不能以公平托底,也很难让产权保护对市场活力产生有效的激活作用。这也意味着,产权保护意见的出台,只是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第一步。要知道,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困扰意见执行的因素和阻力还是很多的,隐形的政策障碍、滞后的法律条款、僵化的产权保护观念、落后的管理方式、执法的尺度等,都有可能对产权保护意见执行产生不利影响,如居民拆迁过程中的产权保护以及纠纷发生后的司法解决,又如民营企业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状告政府拖欠的资金等,都会对产权保护意见的执行产生影响,并最终影响市场主体的投资和建设热情,影响市场活力的释放。所以,必须把公平当作产权保护的首要原则,用公平托底产权保护以及产权保护意见的执行,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各类市场主体的担忧,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预期和投资热情,为市场注入更多活力。
只有政府成为产权保护的表率,市场活力的增强才具备条件。强调产权保护,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政府在产权方面不仅处于强势地位,而且在很多方面存在黑色和灰色地带,造成模糊现象十分严重。自然,市场活力就不可能真正得以激发。因为,所有违反产权保护的行为,都是反市场的,是对市场活力形成制约影响的。而违反产权保护的行为,相当一部分来自于政府权力,来自于政府没有能够对自身权力形成有效约束,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比较严重,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也比较突出。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无法界定。产权界定不清,权力撒野的现象也就难以禁止。所以,政府如何在产权保护中起好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好产权保护政策,不仅维护好自身产权,也维护好其他市场主体产权,控制好权力之手,才能真正让产权保护成为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手段。
当然,要做好产权保护工作,市场主体如何做到依法、合规、有序,如何在市场活动中,严格按照产权保护的要求去做,而不是为了自身利益损害产权保护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方面。所以现行的产权保护制度无法对产权保护形成有效的约束与规范,与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也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各类市场主体和政府都能严格按照产权保护的规定去做,都成为自觉的产权保护执行者,产权保护工作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才能把产权保护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增强市场活力、经济活力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