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好“法治”这个产权保护的核心

2016年11月29日 14:31   来源:东方网   倪洋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11月27日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从国家经济运行看,产权制度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石,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文明之所在。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核心要义是各级各地各部门必须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强化法治思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全会强调:“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落实产权保护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应该说,我国历来重视产权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更是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当前我国产权保护状况仍不乐观,特别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民营企业资产被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现象时有发生,公有产权受侵犯、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依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易发多发。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关键是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这一系统工程。这就要求各级各地必须不断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能也不允许脱离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一套,更不能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权大于法、贪赃枉法行为。

  兑现政策承诺。有诺必践、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道德理念之一,更是落实产权保护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不难发现,在我国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中,与政府机关及其政府官员不诚信、不践诺有着不无重要的关系。比如,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连续,“新官不理旧账”,有的甚至招商引资时“敲锣打鼓”,项目上马后“关门打狗”;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极端的甚至将外来投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视作“打土豪”的对象;有的调整规划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不给予企业必要的搬迁补偿费用;有的在城市规划、征地拆迁过程中,搞“侵略式”强拆;等等。凡此种种,迫切要求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有效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使公私财产保护一视同仁、平等有效。

  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核心,执法必严是关键,违法必究是保障。落实产权保护制度,有了中央层面的顶层设计,只是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而要真正使这一产权保护法律框架落地见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加大执行和落实的力度,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容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充分保证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认真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的制度规定,严禁党政干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同时要加强执法、司法队伍的建设和对他们工作的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要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要加大对产权保护制度责任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惩戒处理力度,对于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等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

  大道至简,大法至易。产权保护,涉及到国计民生的方方面,是保护各类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制度安排,更涉及到诸多政府行为以及公权力的运行,必须始终将其规范在法治的轨道上,让“法治力量”得到彰显,才能真正保证让“有恒产者有恒心”,从而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凝聚起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力量。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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