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不公亟待深化改革

2016年11月16日 09:42   来源:中国江西网   黄可阳

  “我辛辛苦苦挣了百万的年薪,却要缴纳40多万个人所得税,而有人炒股一夜暴富挣了几百万元,股票转让时却不用交个税,这确实不太公平。”这是一家日用消费品企业税务总监张丽对第一财经发出的感慨。(11月14日第一财经日报)

  在其感慨之余,我们也必须指出这种个人所得税不公并不存在。因为,在经济增长率下行的新常态下,股息、利息、红利普遍低迷,股票转让价格是不可能爆长的,即使“有人炒股一夜暴富挣了几百万”,也一定是有人炒股一夜亏本蚀了几百万。所以,国家对股票转让免征个税,对股息、利息、红利只征20%的个税,而对百万年薪却要征45%的个税,这是与彼此的所得相等的,完全符合公平的原则。

  那么,现实中的个税不公又是指什么呢?根据有关材料分析,笔者认为一共有二:一是个人所得税义务与国家公共服务的不公。个人的工资、年薪、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都要分类按不同税率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而国家却没有为个人提供相应的二孩教育、住房保障、社会养老等公共服务,全部要由个人自己负担。二是个人工资所得税与个人年薪所得税的不公。年薪所得是指资本经营管理人所得,它是资本经营权的体现;利息、股息、红利、个体户经营、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资本所有人所得,它是资本所得权的体现;工资所得是指生产者所得,它不仅生产了工资,而且还生产了资本所得。而我国现存的分类个税制却是工资、年薪不分,把它们同归于一类个人所得,并按照同一税率征税。这就使生产者负担了双倍的个税,既要生产年薪所得税,又要生产工资所得税,与年薪所得税之间存在着不公。

  这种个税不公的存在,对经济政治稳定发展是有负面效应的。一是个人向国家履行了纳税义务,国家却不为个人提供二孩教育、住房保障、社会养老等公共服务,这就会降低个人自身的再生产水平,使经济政治发展失去动力;同时还会引起个人对国家的不满,严重破坏经济政治稳定。二是生产者在生产自己的工资所得税的同时,还要生产经理的年薪所得税,这不仅会减少生产者的再生产经费,把经济政治发展导入困境,而且会使生产者不堪重负,纷纷起来向经理、国家抗争,造成经济政治动荡停滞。为此,我国要避免经济政治动荡停滞,推动经济政治稳定发展,就必须改革现实存在的个税不公。

  为了改革现实存在的个税不公,财政部原部长楼继伟今年在全国两会上表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方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按计划于今年内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一位熟悉方案的人士也对第一财经表示,总的想法是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适时增加教育、养老、房贷利息等专项扣除。这表明在以往分类所得税的基础上,国家要新开设综合所得税,对不同类别的个人所得税制订一个同一的、比过去高的起征点和同一的、比过去低的起税率,努力把各类个人所得税都减轻一些,以此来增加个人养老、买房、抚养教育二孩的经费,从而弥补国家公共服务的不足。

  但是,在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深化分类所得税的改革。因为,个人工资、年薪所得不分,都归于一类个人所得,并且按照同一税率征税,这是导致工资所得税与年薪所得税不公的根源;而要革除工资所得税与年薪所得税的不公,则只有从以下两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实行进一步分类。首先,要将工资年薪所得一分为二,变成工资所得类和年薪所得类;其次,要对这两类不同的个人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其中年薪所得税率可以保持原来的超额7级累进税率(3%~45%),而工资所得税率则应该大幅下降。这样,就一定能够大大减轻生产者负担、进一步解放社会生产力,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根本动力。

(责任编辑:邓浩)

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