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2016年11月08日 07:44   来源:文汇报   代江波

  核心观点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作为规范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把住了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楼梯口”,突出了党内政治生活中人的因素的至关重要地位,彰显了我们党一贯重视选贤任能的优良传统

  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作为规范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把住了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楼梯口”,突出了党内政治生活中人的因素的至关重要地位,彰显了我们党一贯重视选贤任能的优良传统。

  在选人用人问题上,总的来看,《准则》 既继承了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又与时俱进地吸纳了十八大以后形成的新成果新经验;既提出了三个“坚决禁止”的负面清单,又提出了要为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干部担当负责的正面激励;既提出了建立容错机制,又明确回答了为谁容错、容哪些错的时代课题。这些重要思想深化了对选人用人规律的认识,增强了选人用人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和创造性,为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科学、充分的理论准备和实践遵循。

  选人用人原则与标准是干部工作的风向标定向仪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得人”,关键是要选拔得到党和人民需要的“人”。《准则》 提出,选人用人要继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基本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既体现党对干部的政治要求,又借鉴了古代吏治的精华。“取才之道,当以德行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的实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由党的性质宗旨决定的。将这些原则继续写入 《准则》,体现了我们党对选人用人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弘扬,表明我们党在选人用人原则上一以贯之的根本态度和立场。

  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历史任务,党选拔干部的标准也会烙上不同的时代印记。当前,我们党正经历着历史上最为广泛、最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带领着中国人民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最为独特的实践创新,进行着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履行好这份责任、实现好这个使命,关键是要建设一支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更好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相适应、相匹配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准则》提出,选人用人要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这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提出的“四讲四有”“三严三实”“四个铁一般”“忠诚干净担当”等要求一脉相承,共同绘就出了新时期好干部的“标准像”,为建设一支干部队伍提供了科学的实践依据,体现了我们党在选人用人政策上的稳定性与创新性的高度统一。

  不正之风和不良偏向是选人用人的最坏毒瘤最大隐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雷霆之钧狠抓选人用人的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官场陋习,优化选人用人环境,党内政治生活气氛明显好转,党心民心为之振奋。然而,从中组部通报的数起违反换届纪律典型案例,以及中央巡视组反馈的问题清单来看,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仍然存在选人用人不正之风顽疾复发的问题。例如,有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有的动不动就向组织伸手要名誉,要地位;有的对工作挑肥拣瘦,对待遇斤斤计较,对组织讨价还价,对名利寸步不让。这些问题就像毒瘤一样,侵蚀着党的肌体,损害着党的形象。

  《准则》 提出的三个“坚决禁止”,再次明确了选人用人底线,表明了党中央坚决割除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毒瘤的意志决心。特别是那些向组织要名誉、要待遇,跟组织讨价还价之类的行为,过去没有进行专门的规定,这次都在准则里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为以后再遇到有类似的行为,提供了惩戒依据,谁要是再违反了谁就要付出代价。

  当下,选人用人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良偏向,尽管不像不正之风那样恶劣,但依旧值得全党警惕。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随着“权势”的不断膨胀,变得自高自大,时常以“官老爷”自居,把党的干部当家臣、奴仆使唤,大搞封建人身依附,把党的干部沦作私有财产。还有的党员干部对领导唯唯诺诺、溜须拍马、阿谀奉承。在一些严重的地区和单位,党内政治生活搞得像乌烟瘴气的名利场,彼此的称呼也不再是同志,而代之以“老板、老大、小弟”等,党内的纯洁同志关系被异化为权势至上的主仆关系、猫鼠关系、帮派关系。这些不良偏向看起来就像一场感冒,有些人不太在意,殊不知“感冒是百病之源”,会给党的选人用人埋下巨大隐患。《准则》 的及时制定,对这些不良偏向及时进行退烧、降温、祛毒,增强了选人用人工作的免疫力。

  容错纠错机制是医治“为官不为”病的一剂良药猛药

  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有的干部怕出问题、怕出错,遇到问题当“鸵鸟”,出现难题借口有“红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有的甚至是红灯不走绿灯也不走,宁可站着、看着,也不愿干着,患了典型的“为官不为”病。《准则》 提出,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那些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的干部。可以说,这一规定为医治好“为官不为”病提供了一剂良药、猛药。一方面它为那些干事创业者卸下了思想包袱,吃下了“定心丸”,为改革创新者松了绑,戴上了“护身符”,增强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信心和勇气。另一方面,它又毫不留情地扯下了“为官不为”者的最后一块遮羞布,让那些在困难面前止步不前的任何借口都变得苍白无力,让披着各种华丽外衣的庸者、懒者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打回了原形。

  当然,好药还得有好的“药引子”,这个“药引子”就是“科学公正”。容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改革创新者的积极性,促进他们能更好地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而绝不是如有些人所想的那样,成为干部违纪违法犯罪的“丹书铁券”“免死金牌”。为此,《准则》明确将容错内容限定为“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这一规定划清了所容错误的界限,表明了“容错”不是对明知故犯、胡乱作为的宽容,也不是对我行我素、以我为尊的纵容,更不是对违反党纪国法底线的逾越,这一点,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心知肚明、心领神会。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研究室)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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