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只让私营单位职工拉低社保基数

2016年11月03日 10:32   来源:东方网   黄齐超

  在社保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后,社保缴费基数即将迎来调整。国务院近期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11月2日中国新闻网)

  众所周知,养老保险是社保中的关键一项,多交社保则意味着多领退休金,社会保障能力增强。高收入群体家庭富裕,没有经济压力,他们自然想多交多得;但低收入职工不愿多交,毕竟,多交社保就意味着到手的现实工资将降低。

  现实中,城镇私营单位职工的工资较低,将他们的工资纳入到社保缴费基数统计范围后,将拉低本地职工的平均工资。国家的这次社保政策变动,必然影响到低收入和高收入职工群体的社保缴费。社保缴费基金的降低,高、低收入群体的社保缴费降低,他们退休后的养老金差距也将降低,减缓社会矛盾。

  一些低工资的职工只关注眼前利益,认为缴社保后到手的现实工资减少,弊大于利,缴费的积极性不高。其实,这是一个误解。社保是一个人的社会保障,包含了“五险一金”,最重要的是有了养老基层。除此之外,社保还关系到购房、孩子入学、户籍落户等诸多的社会福利,可以说,社保是一名职工的基本福利保障。因此,每一次的社保政策调整都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如今,国家要把城镇私营职工工资纳入到社保缴费基数统计范围内,对低收入职工而言,是个利好消息。

  不过,另一个忧虑不能忽视——国家不能仅仅扩充社保缴费基数的统计范围,还要确实把那些城镇私营职工纳入到社保范畴内。诚然,国家劳动保障部门三令五申地要求私营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但是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很多私营企业还是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保,或者偷工减料。再加上职工对社保有误解,参与的积极性不高,所以,私营企业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而用微调工资的办法糊弄职工,劳动者也乐于配合。

  失业了有最低生活保障,生病了有医保,退休了有养老金,发生工伤有保险.......社保作为一名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福利,应当是全覆盖的。国家把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也应当切实地把他们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在关注城镇私营企业生存压力的同时,也应考虑到职工的权益,确保劳动者拥有社会保障。若有职工确实不理解,不想参加,至少应给与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国家劳动保障部门不督促用人单位,私营企业的职工想加入也没有选择余地,岂不是社会保障上的不公平吗?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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