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扩大未成年人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2016年11月01日 14:13   来源:光明网   史洪举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拟作出重要调整。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民法总则草案,草案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相当于,如果儿童期遭遇了性侵害,那么即便当时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侵害方的责任,年满18周岁后仍可以“秋后算账”,要求侵害方给予民事赔偿。(10月31日《新京报》)

  对于普通人来说,诉讼时效可能是个陌生词汇。但对于权利受到侵害拟通过诉讼等渠道维护权利的受害者来说,诉讼时效则非常重要,决定着其诉求能否获得支持。所谓诉讼时效,主要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权利受侵害后,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又提出抗辩的,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通俗来讲,就是受害人超过法定期限后再主张权利的,该主张将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从这方面来讲,调整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起算规则非常必要,并有必要扩展到其他领域。

  如民法学家梁慧星所指出的那样,中国传统观念及现行诉讼时效制度非常不利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之法律保护。受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监护人不愿、不敢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更有甚者反而对受害未成年子女百般作践,将受害人推向绝路,并导致加害人长期逍遥法外,正义无法伸张。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时,早已超过了一年或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造成终生遗憾。

  此外,从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来看,对未成年人诉讼时效做特殊调整也有必要。“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保护”,诉讼时效的主要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尽快维护权利,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秩序稳定。而法律又不强人所难,当权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权利时,理当给予一定宽限。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依靠监护人行使权利,其监护人又消极履职的话,将导致未成年人的权利得不到根本维护。该事由完全可以作为调整未成年人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充分理由。这样的话,监护人怠于履职,或者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不知道维护权利而导致胜诉权丧失的尴尬就可以避免。

  其实,还可扩大这一特殊诉讼时效规则的适用范围。譬如,未成年人遭遇虐待或遗弃的,加害人往往是家庭成员乃至监护人,如果没有社会组织介入,受害人更加难以维护权利。假使受害人成年后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自主决定是否向加害人索赔,将避免受害人遗憾终生,也可避免侵权人逃脱责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将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案件的民事诉讼时效调整为自18周岁起算,仍然面临取证难题。一般来说,经年累月后,一些证据可能会灭失或变异,这对受害人支持自己的诉求非常不利。这仍需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救济措施,如鼓励受害人案发后及时报案,社会组织或司法机关应及时介入,调取的证据应科学保存,为受害人成年后主张权利提供支持。这样才能让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充分重视,得以妥善维护,成为实实在在的权利。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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