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必须让群众正确认识到法院执行的局限,积极破除“执行万能”的习惯性思维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河南省确定为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推进地区,要求河南省在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据了解,在执行案件中,有的由于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河南省“执行不能”案件占比在40%至50%之间。河南省政协委员冯军义提出,厘清“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到其他执行案件中,刻不容缓(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
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法院具体的执行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情况,只要法院没有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财产,执行申请人通常会认为这是“执行难”问题。当法院执行人员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甚至反复查找依然无法找到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不依不饶要求法院执行到位,甚至采取检举、举报、网上曝光等方式给法院执行人员制造压力。案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难”,一味地将执行不到财产归责于法院工作不力,甚至怀疑法院包庇纵容被执行人,由此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法院在大力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当中,对于“执行不能”相关内容的宣传不到位,导致很多群众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混为一谈,这不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而且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如果法院执行在“执行不能”案件上耗费过多精力,就会让那些符合“执行难”标准的案件无法及时被执行,进而又加剧“执行难”问题。群众无法正确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其实就是没有正确认识法院执行的局限性,事实上,法院执行因为权力有限、资源有限,再加上某些客观性因素,不可能满足所有的执行申请。不能正确认识“执行不能”,还会给法院其他工作造成困扰,笔者就经历过发放执行救助金不被认可的事例,这是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全部在监狱服刑,很显然这是“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因为无法执行,申请人生活确实困难,执行人员就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最终申请到的救助金与申请执行款尚差几千元,申请执行人便认为法院克扣执行款,导致执行人员出力不讨好。
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必须让群众正确认识到法院执行的局限,积极破除“执行万能”的习惯性思维。
首先,法院在宣传解决“执行难”举措和成果的同时,不能忽视对“执行不能”相关内容的宣传,顾此失彼的宣传方式很容易让群众产生错觉,误以为法院执行无所不能。
其次,要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机制,让执行人员能够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之间的区别,既要避免“执行难”案件被刻意归入“执行不能”当中,也要避免法院执行在“执行不能”案件上空耗精力。
最后,要正确处理“执行不能”类信访,必须建立“执行不能”类信访的终结程序,不能让此类信访长期占据法院执行资源,信访依法终结应是建立“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司法程序终结后信访难终结,“执行不能”案件就谈不上真正的退出,依然会继续空耗司法资源,影响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