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公平才能广泛激活劳动力

2016年10月13日 08:09   来源:红网   符向军

  实习旺季的尾声,批量结束实习返校的学生陆续遭遇“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对绝大多数学生而言,这是他们人生中第一个留下深刻印象的税制。该税制规定的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多位实习生抱怨:“本来实习生就是廉价劳动力,2000元左右的报酬还要交20%的税。”(10月12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大学生到工厂顶岗实习,虽然也属于企业用工,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企业的固定职工,就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只能算一般劳务关系,相应的劳动所得也不能叫劳动工资即工薪,只能叫劳务报酬。由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缺乏劳动者权益保障,使得众多实习生同工不同酬,沦为企业廉价劳动力。而对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规定800元的起征点,远低于工薪个税3500元的起征点,则从税负上人为把劳动者分为三六九等,严重拷问税收制度的公平,对廉价大学生、低收入者等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税收公平被称为当代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方面。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讲究同等能力同等纳税,不同能力不同纳税。虽然我国税法上并未明确税收公平原则,但也讲究普遍课税制度以及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体现了税收公平的精神。同时税收公平也是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的要求。

  让劳务报酬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乃至对低收入劳动者政策倾斜、优惠对待,实现税收公平,让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也是对劳动者的起码尊重,唯此才能鼓励激活劳动力,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进步贡献更多更大力量。

  而个税“差别化”,鼓励的是劳动关系、主流就业,却遏制类似实习生、小时工等非全日制的劳务关系、灵活就业,让劳动者受到不公平对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也有违国家鼓励灵活就业的政策,凸显税制改革的滞后性。专家说得好,“既然鼓励灵活就业,不能只有政策支持,税收也得跟上。”灵活就业不能被税收“拖后腿”。

  从经济发展、与时俱进的角度而言,也应根据收入增长、通货膨胀率等指标,动态调整税收起征点和税率,这是科学理性和务实公平的做法。1980年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800元的劳务税起征点,这对当时绝大多数人而言“高不可攀”,如今居民收入与物价水平早已不可同日而语,提高个税起征点是大势所趋。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历经六次修订,除工薪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升到3500元、免除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之外,其余税收项目起征点、税率始终“原地踏步”,36年不变,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鉴于“税收法定”,应从修订完善立法的角度,早日将个税法修订摆上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

  文/符向军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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