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呦呦获诺奖引发思考:补齐社会性科技奖励这一短板

2016年09月29日 08:13   来源:人民日报   尚智丛

  去年,我国科学家屠呦呦获得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科技奖励与科技创新的关系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一些人认为,我国政府性科技奖励的力度应加大,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实际上,我们不能只看到政府在科技奖励中的作用,而忽视了社会力量的作用。从国际经验看,科技奖励可以分为政府奖励与社会奖励两大类,二者都对科技创新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推动作用。我国当前需要补齐社会性科技奖励这一短板。

  回顾历史,社会性科技奖励发展历程更长、更受专业共同体认同。1731年,英国皇家学会设立“科普利奖章”;1800年,英国皇家学会再设“郎福德奖章”;1901年,瑞典诺贝尔基金会首次颁发“诺贝尔奖”,科技奖励制度不断走向完善。后来,一些国家的政府认识到科学技术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积极参与到提供科技奖励的阵营中来。

  我国现代科技奖励起步较晚,直到新中国成立才得到较大发展。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此后20多年里,中央政府、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设立的科技奖励迅速发展,有力地激励了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动,但也形成政府在科技奖励方面唱“独角戏”的局面,各类社会组织如科技社团、学术机构设立的科技奖项缺乏系统规划。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以规范、鼓励并加强社会力量投身科技奖励工作。目前,我国已出现了几个影响较大的社会性科技奖励项目,如何梁何利基金奖、陈嘉庚科学奖等。但由于发展历程较短,其规模和影响远不及政府性奖励。进一步推动科技奖励工作,关键是要促进我国社会性科技奖励发展。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设奖,制定关于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我国社会性科技奖励发展的瓶颈主要有两个:一是作为设奖主体的社会团体如科技社团自身发展水平不够高,专职工作人员较少,难以胜任高质量、大规模的学术管理任务;二是一些科技社团资金不足、囊中羞涩,开展奖励心有余而力不足。长期以来,一些科技社团多采取挂靠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模式,养成了等靠要的习惯,资金募集能力有限,通过自身经营实现资金积累的能力严重不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持续推进政社分开,为科技社团发展提供了机遇,有利于破除瓶颈、促进我国社会性科技奖励长远发展。抓住这一机遇,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对社团经营服务性收入给予税收优惠,促进社团资金积累。二是鼓励企业捐助科技社团,开展科技奖励。企业应在科技奖励方面有更大作为,在奖励项目的开设、资金支持方面给予更多支持。三是鼓励科技社团打破事业编制限制,推行聘用制,建设一支专业高效的科研队伍,为科技社团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作者为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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