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流向农村需要全面彻查

2016年09月21日 08:49   来源:法制日报   杜 晓

  危废下乡的危害性根本就不亚于就地排污,甚至可能更大。因为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很可能也是环保工作相对滞后、环保意识相对薄弱的地区

  国家重典整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之下,依然有人铤而走险。湖南人彭寿保,在没有任何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前提下,与湖南岳阳两家化工企业非法交易,向湖南、江西两省六市、县的偏僻农村、废弃工厂,非法倾倒、焚烧危险废液累计达240余吨。对这起特大跨省、区环境污染案,湖南省环保和公安机关进行了联合督办(9月18日澎湃新闻网)。

  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人们通常听到的各种“下乡”之举都饱含正面意义,如今却出现一种必须引起高度警惕的另类“下乡”,那就是危废下乡。顾名思义,危废下乡就是把危险废物向农村倾倒。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污染环境罪,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纵观近年来被公开曝光的类似事件,动辄就将几十吨甚至数百吨的危险废物向农村倾倒,令人触目惊心。

  有媒体曾经总结过危废下乡的一些特征,“时不时见诸报端的危险废物异地倾倒致污事件,显现出明显的区域性特征:一般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最后倾倒在农村地区,有的运输距离甚至远达数千公里。”难道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的自然环境就可以随便污染吗?须知,人们脚下是同一片土地,头顶上也是同一片天空,不惜大动干戈把垃圾倒在数千公里之外的农村,其始作俑者或许能够保得自己一亩三分地的片刻宁静,却让更多的青山绿水遭了殃。

  从具体的流程看,危废下乡还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有媒体报道曾指出:“企业每年产生多少危废、有何危害、如何处理,均要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如果要送到外地处理则要有转移联单,且需经过转出地和转入地环保部门批准;处理危废的企业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既然有如此严格明确的规定,那些负责处理危险废物的第三方又是如何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危险废物长途运输至偏远的农村地区”?

  对于危废下乡这样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之举,仅仅是将直接当事人绳之以法远远不够。危废下乡充分说明当前在一些地方环保工作出现某种异化。以污染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为代价,换来自己所在地区表面上的无污染,这是在切实开展环保工作吗?危废下乡的危害性根本就不亚于就地排污,甚至可能更大。因为不发达地区、农村地区,很可能也是环保工作相对滞后、环保意识相对薄弱的地区。危废下乡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深层次症结的集中体现,凸显出极其错误、十分狭隘的地域观,长期被政绩和面子所左右的发展理念以及法治建设中存在的若干短板。

  党的十八大以来,环保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环保工作要注重均衡开展、表里如一,不能呈现出两张皮,在发达地区、城市的显眼处看上去搞得如火如荼,在不发达地区、农村的犄角旮旯里却是一塌糊涂。对于诸如危废下乡这样违法、荒诞且影响恶劣的现象,必须严查彻查。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农村要留得住绿水青山,系得住乡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农村更应该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农村环保工作应该与其他领域的相关工作如新型城镇化、扶贫、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共同推进,全方位改变农村面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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