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继续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此次二审草案中明确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消息传开,再度引发公众热议。 (8月31日新华网)
戏比天大,德如地厚。正如有关人士所言,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不单单是“钱”的问题,关键是“人”的问题。而近些年来,个别演艺人员吸毒、酒驾、嫖娼等的负面事件,造成了极不好的社会影响;故而,有必要用法律手段强化演艺人员的社会责任,对有劣迹行为者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业影视拍摄,屡犯者终身不得从事。事实表明,网上对此也多持赞成态度。
德艺双馨”入法,既不是唱高调,更不是乱打压。历来的共识是,演艺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道德败坏对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负面作用不可低估,对电影事业发展繁荣的消极效应也不可小视。尤其值得警醒的是,一度以来,演艺圈中屡屡冒出“犯错者仍获益、违法者更吃香”的咄咄怪事。所有种种,若是仍靠主管部门偶尔抛出的“封杀令”来治治典型、做做规矩,因其缺乏法律的刚性与力度,至多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德艺双馨”入法,艺术与道德缺一不可,一则昭示了进入此行的努力方向,再则也彻底断了“戏说派”“两面人”的走红路径。如果说“做官莫想发财”,那么以后就可能是“演艺禁走邪路”——说透了,就是“演戏先演己,做事先做人”。一个对自身形象都不爱护的人,当然不可能获得世人的认同与尊重,更别说再让其来无忧无虑地炒作丑陋、教化他人了。
“德艺双馨”入法,必能助推“生活作品”上心。实施这样的行业自律,固然有影视作品的特殊属性使然,或者说对演艺从业者的个人品德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反过来去想,这何尝不也是种远离歪门邪道、专注珍惜羽毛的爱护和保护呢?曾几何时,有些艺人历经艰苦拼搏,刚刚“小荷才露尖尖角”,结果却因“不拘小节”的肆意妄为而搞得身败名裂,迅速葬送了美好前程。事后思之,恐怕早已悔不当初,做梦都想着若有严格约束,就能“从头再来”了。
“德艺双馨”入法,别说“多此一举”。有人总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意即将道德品质的要求作为口头警醒可以,而若写进法案,就显得情绪色彩和概念不清了。这种“高见”,或许也能博得一定群体的支持。可若考虑到新媒体、自媒体发达的当下,演艺明星的一举一动,都能对公众的道德观、价值观形成强烈的冲击,甚至影响到那些不怎么关注明星的人群,我们又怎能稀里糊涂地割裂道德、奢谈法律,以致让“祸水艺人”尽可悠哉游哉地混迹其中呢?
“德艺双馨”早日入法,“重艺轻德”乃至“缺艺少德”者,就会越发找不到滥竽充数的捷径与市场。因为,演艺往往是集体性的创作和扬名,若是某颗“老鼠屎”害得毁了“一锅粥”,这样的“问题角色”或“隐患艺人”,谁还愿意在将来放心大胆地再给机会、再予合作。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