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29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对电影演艺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方面的规定,对其提出“德艺双馨”的要求。(8月29日《中国新闻网》)
从艺先做人,影视演员和导演作为公众人物,不但具有榜样的力量,其提供的产品也是具教化作用的精神食粮。若是从艺者自身形象不佳,制作的产品粗制滥造,起不到正面引导而是负面作用,那么对社会风气就有危害性。从明星吸毒到包养小三,从票房造假到欺骗公众,影视和娱乐圈被贴上了“贵圈真乱”的标签。尤其是2014年以来,一系列的明星吸毒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公众对这群体的极大反感,影视艺人的形象也遭到了极大的破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禁毒教研室主任李文君认为,明星吸毒或已成炒作自己的手段。基于此,“封杀”便成为对明星艺人的最大惩罚。不过,没有刚性的法律作为支撑,对艺人的职业道德要求,也就仅限于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
一直以来,我们对演艺人员都要求的是“德艺双馨”,并且将德修放在了第一位。一些知名的演员和艺术家,被冠以“人民艺术家”,除了其具有精湛的演技之外,更因为他们拥有崇高的修养,不仅坚守和维护社会公道,还严格要求自己成为社会的榜样,从而才赢得了观众的喜欢和爱戴。反之,时下一些演艺人员能力不怎么样,但吸毒、嫖娼、色情和包养丑闻不断,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甚至变本加厉。
究其原因,还在于“德艺双馨”的要求,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并由此建立一种社会共识和公共责任。较之于道德自律,入法之后意味着,此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责任。一方面,艺人不仅要做到自我的约束与要求,相应的行业也要制定管理规范,以对应法律的要求。另一方面,有了法律的明确要求之后,相应的责任主体就必须履行自身的法律责任,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影视公司、宣传单位、投资机构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就要履行相应的实质审查义务,至少要对有劣迹或者不良记录的艺人“说不”。
在国外,一个艺人若是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底线,必然会为此承受巨大的代价,甚至有被终生“禁入”的风险。2004年韩国艺人李成延拍了一组慰安妇题材的写真,遭到国民抵制,尽管其下跪谢罪依然难逃被驱逐出演艺圈的结果。在要不要对有劣迹的艺人进“重新做人的机会”,舆论存在很大的争议,更为重要的是,封杀与放行之间,若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与要求,那么就很难有规范的操作空间。
人都会犯错甚至犯罪,不过从“过责相当”的原则来看,也不能让其轻易的复出。因而,除了要从法律上明确“有过必究”的原则外,那么还应有具有操作性的细则,比如禁演的时限,范围,制裁的层级等等,以此“劣迹行为”的道德与法律后果,以此倒逼艺人恪守做人底线,真正把“德艺双馨”放在心底。
阎肃曾抨击娱乐圈花边桃色令人作呕,在2014年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他发言说,我们也有风花雪月,但那风是“铁马秋风”、花是“战地黄花”、雪是“楼船夜雪”、月是“边关冷月”。现在,回味这位老艺术家的肺腑之言,对比一个时代的风范,对“德艺双馨”入法才会有真切的了解。(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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