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技部近日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免除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8月17日中国新闻网)
教育部、科技部共同出台《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这是重大利好消息!新闻甫出,赢得一片叫好声。“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留归学校,不缴国库”,这一鼓励政策措施可谓是一举多赢的好举措。
高校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均取得不少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成果,但由于我国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不健全,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差异,现有的科技评价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人们的积极性不高,高校科技成果没有很快转化转移,结果是一边闲着草,一边饿死牛。
建设创新性国家,让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要实现转型升级,必须解决制约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体制机制问题,使科技成果更多更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据报道,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5%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29%,与发达国家60%到80%的水平相比相差甚远,企业产品合格率仅为70%,每年因不良产品造成的损失达2000多亿元,占到GDP的2%,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符合“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最终的“边际收益”还是国家的。长期以来,我国高校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比较普遍地采用简单化或学术化方式,表现出一种重学术轻应用现象。没有任何指标考察科研成果转化对企业和社会的贡献;在这种“简单化”评价机制的导向下,很多工科教师都想方设法争取纵向项目,想方设法发表论文,想方设法申请专利,而不愿意承接企业项目,更不愿意主动走出去与企业对接。出成果没有更好地用成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极低。
“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留归学校,不缴国库”,有利于调动高校多出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创新自信。科技创新不外是主要是做好两件事,一是“出成果”,着力抓好基础前沿、关键共性、社会公益和战略高科技研究,壮大创新的源头力量。二是“用成果”,着力抓好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将其转变为实实在在的经济社会活动。两者紧密联系,都很重要,不可偏废。没有“出成果”,就谈不上“用成果”。没有“用成果”,“出成果”的意义就大打折扣。
不与高校“争果果”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动力。收益全留归学校,也是一种无形的投资和支持,让高校有了自主权和“自主钱”,可以用来更好地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营造有利于成果转移转化的环境。同时《意见》还规定“免除高校领导决策责任”,这为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兜底,让高校领导不再为“决策责任”担惊受怕,没有后顾之忧,不再萎靡不振,不思进取,不敢越雷池一步,而是大胆创新,努力创造发明更多科技成果,为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多做贡献,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源。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