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9日欣泰电气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授权大成律师事务所就《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提出复议的议案毫无悬念地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大成律师事务所将会正式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虽然不少人将行政复议的意义聚焦在能否“翻盘”上,但以本人之见,它对于中国股市的法制建设来说更具有积极意义。
自从今年7月7日接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以来,欣泰电气就被贴上了“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股”的标签。欣泰电气股票也改名为*欣泰,进入强制退市程序,并从7月12日起安排30个交易日的复牌交易期交易。
不过,正因为欣泰电气被称为是“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股”,这也使得与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相对应的诸多制度,相继登场亮相,接受欣泰电气强制退市的检验。或者说,欣泰电气的强制退市成了这些制度的试金石。而经此一“试”,与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相配套的诸多制度就露出了其“纸老虎”的真面目。
首先露出“纸老虎”真面目的,就是新股发行上市时的回购股份承诺制度。作为一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举措,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作出回购股份的承诺,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都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作出相应的承诺。
按理说,有了这样的回购承诺,当上市公司发生欺诈发行时,就可以实行股份回购,并以此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表明,所谓股份回购承诺,只不过是发行人画的一张饼而已。如欣泰电气表示没有能力进行股份回购,于是股份回购之事就不了了之。股份回购承诺等于废纸一张,IPO上市仍然还是“裸泳”。
又如先行赔付制度,说好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结果却变成了一种责任推卸。根据兴业证券对先行赔付对象的界定,揭露日(2015年7月14日)或更正日(2015年11月27日或12月10日)之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将得不到赔偿。由于A股市场的高换手率,这也意味着欣泰电气最大多数的投资者被拒之于赔付之外。面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投资者只能打落牙齿往肚子里吞。
还有复牌交易期的设置,这项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却成了投资者财富的蒸发器。所谓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无非是将强制退市的风险在投资者之间进行转移。更重要的是,面对行政复议,复牌交易期的设置显得格外荒唐。比如,欣泰电气股东大会已授权大成律师事务所向证监会提起行政复议。既然允许提起行政复议,那么,对于欣泰电气来说,行政复议的结果就有“胜”与“败”两种可能性。虽然欣泰电气之“败”是大概率事件,但万一欣泰电气行政复议胜诉了呢?那么欣泰电气强制退市程序就应该中止。但那些在复牌交易期卖掉股票的投资者的损失又该由谁来赔偿呢?复牌交易期是交易所安排的,交易所会来承担这个责任吗?如果不承担这份责任,那为什么要在行政复议程序没有走完之前,匆匆忙忙地推出复牌交易期的交易呢?这不是很荒唐吗?
当然,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对于A股市场来说还是新生事物,制度上出现这样或那样一些问题在所难免。但出现了问题就应该纠正,要想方设法来解决问题,而不应该放任问题进行到底。如果对这些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就是监管者的渎职了。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