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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处罚”重在保护投资者利益

2016年07月13日 07:10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报道,中国证监会8日正式认定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并作出行政处罚,深交所当即启动退市程序。这也意味着,欣泰电气将成为“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

  不少网民表示,严格落实并适时完善退市制度,有利于净化资本市场,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证券诉讼机制,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加大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

  “强监管”须常态化

  网民普遍认为,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从快、从严和从重处罚,彰显了监管层净化资本市场的决心,同时表明监管层对信披违法、欺诈发行等行为严格执法的常态化。

  网民“张炜”称,证券市场的投融资活动高度依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欺诈发行背离诚信原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资本市场正常秩序,阻碍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是资本市场最为严重的三大证券欺诈行为之一。

  网友“张平”表示,A股市场欺诈发行屡有发生,根源在于违法成本低。要想根治上市公司造假欺诈行为,除了长期不间断的高压监管之外,还要出台针对抬高造假欺诈者的违法成本的相关法律法规。

  赔偿制度需配套

  有网民认为,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特别是造假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最终落脚点应当放在投资者利益保护上。

  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中,保荐机构兴业证券提出将主动成立5.5亿元的先行赔付基金,用于补偿相关投资者的损失。不过,网民“尹中立”强调,本次补偿是有一系列条件的,比如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风险提示公布以后,再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投资者,发生的亏损不赔偿。这就提醒投资者对有污点的上市公司,千万不要博傻,赌重组、借壳等机会。网友“缪因知”也认为,此类民事责任虽然能起到填补损害的功效,却很难对欺诈有事前震慑作用。

  网民“李季先”认为,应立即启动国家支持证券民事诉讼赔偿公益诉讼制度、对投资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证券诉讼证人制度等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论证研究。除法律限制外,经济处罚原则上应不设限,奖励也不设限,同时依法确立投资者损害赔偿与行政或司法经济处罚并存时、投资者赔偿优先的原则,并落实在相关执行细则中。

  网民“刘俊海”建议,需建立配套的赔偿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一,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开IPO的注册制改革,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之上,加大对发行人以及中介机构的制裁力度,让好公司能够脱颖而出,让失信的坏公司望而却步。第二,证券公司应当重新反思自己的保荐模式和股票发行承销模式,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记者 明航 整理)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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