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强制戒毒所(原劳教所)一名1980年出生的警察,干部档案记载的出生年份却为1976年,其档案年龄早“出生”4年的原因,是其父亲为了能把他招录进本单位。(8月8日《法制晚报》)
私改年龄的目的,无非是巧借“劳教所为干警子女专门进行了一次招录,解决这些子女到劳教所上班问题”的东风,达到让自己儿子有工作的目的。目的是达到了,不过违纪也因此而铸成,不得不佩服这位副所长的神通广大,能够让自己的儿子,瞬间长大了四岁;也能让此事被隐瞒多年而未被曝光。
但是,“纸包不住火”,过去这么多年来,或许让这对父子有了高枕无忧的感觉,可以放下心过生活。不过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些“旧事”还是被“揭开”,也不得不让他们正视自己当年犯下的错误。可以想象得到这对父子会有怎样的心情,也就不难会出现这位父亲所说出的“雷语”:举报者跟“臭无赖”似的。
这种泄恨似的话语,有着怨怼,抱怨举报者的“多事”,让错误浮出了水面,却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纪行为,理直气壮的指责别人,而并没有要为自己犯下的错误忏悔和负责。虽然牡丹江纪委给予副所长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其子并未因年龄造假而有所影响,也没有被问责,而是通过牡丹江人事局找隋某,让其在档案上签字,认定隋某档案上1976年的出生年月,并且将来退休也按照这个年龄退休。
牡丹人事局这样的做法是不是采取了息事宁人的处理方式,还有待商榷。不过,问责了这位副所长,是不是其子就可以免责呢,两个人身上都有违纪错误,为何要让一人独自承担。副所长是始作俑者,为儿子年龄造假,被问责是第一人,难道其子真的不知情,况且这一路走来从普通干部上升为中层领导干部,依然顶着早出生的名义,行走在提职升岗上,实则是隐瞒,知情不报,也是一种违纪行为,也需要为此事负责。
而且,“年龄造假”并非一人之力能完成,虽然这位副所长可能有一定的便利条件,但是如果没有其他部门的“助力”,也不可能如此顺利的达成“改年龄”的目的,如果要查就细细查查,让那些“助推者”也吃吃苦头,长长记性。
在年龄造假这上面,这对公职人员“父子兵”,用错了心思,出现的违纪问题,不会因掩盖而沉海,更不会因时间跨度而不了了之,被问责就是“自作孽不可活”的注定结局。年龄造假父子兵,在问责上也要“双打”,还要把那些“助力者”一并揪出,一同问责,让纪律红线发挥效力,见证不敢妄动的威慑力。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