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上半年,12315指挥中心接收登记消费者情况反映84548件。其中,互联网销售服务类咨询2046件,同比增长100.04%,微信网购纠纷迅猛增长。该报告指出,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报告建议公众不要微信购物。(7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微信购物,一个“微时代”的消费方式与形式。“存在即合理”,是简单地阻止或“不要”,还是以问题为导向进行规范与管理?今天不受新消法保护,明天应不应该纳入新消法保护之列?当一种消费方式成为现代消费的趋势之一,与其采取“抽刀断水”的办法,倒不如应势而谋、因势而动、顺势而为。对于微信购物来讲,当下最重要的是如何扬长避短与兴利除弊,让其驶入法治化轨道,而并非“一棍子打死”。
微信购物,一个“有瑕疵”的消费方式与形式。曾有媒体细数其消费风险——目前大部分在微信上经营的商家并无实体店,且店家真实信息不全,收款后是否发货、是否能提供售后服务等不确定因素都增加了消费风险。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钻空子,在微信上先是伪装可信身份做营销,等顾客付款后就“拉黑”买主。因此,消费者在微信上形成买卖关系时应注意保留聊天记录、银行汇款单、卖家姓名、身份证号等作为凭证,以降低购物风险。
微信购物,一个“有钱途”的消费方式与形式。进入“快时代”,消费的节奏必然跟上,而微信购物具备这一“资质”。当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微信,越来越离不开“朋友圈”,越来越离不开点赞与被点赞……微信购物与消费就会理所当然。如果监管机制及时跟进,信用经济及时加盟,法律法规及时呵护,那么,经营者就站在“互联网+”的风口,这种“微营销”可以收获事半功倍的惊喜;消费者也站在快捷消费的风口,这种消费体验同样带来惊喜。
微信购物,一个“见微知著”的消费方式与形式。生活方式的改变,必将带动消费的“革命”,必将鞭策商业业态的适应。当然,“良币”与“劣币”俱来,有的时候更会“劣币驱逐良币”。微信购物,是互联网时代商业与消费的微观反映,或者讲,是“互联网+商业”与“互联网+消费”的微观体现。改革由问题倒逼而产生,不妨从微信购物存在的问题入手,改革和改变监管的方式与方法,按下“互联网+监管”的快时键,让包括微信购物在内的网购改变我们的生活。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