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将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依据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部门规章。
《办法》的出台及时且必要。近年来,学术不端行为屡见报端,特别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篇累牍抄袭他人的案例,造成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教育部和高校对学术不端一贯持“零容忍”态度,可是长期以来,由于对学术不端缺乏严格界定,对如何惩处此类行为亦缺乏系统规范,这就在无形中降低了惩处本应产生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另一方面,针对不同事件,教育部此前发布了大量通知,对这些文件进行法理上的抽象概括,并整合、消化各方意见,形成更为系统的规章条例,是符合立法规律的当然之举。
《办法》展示的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为综合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搭建了基本法律框架。它将学术不端行为分为六类: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这一分类也相当灵活,教育部负责人解释道:“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可能穷尽,因而在第7项中规定了开放性的兜底内容,为今后实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为复杂的学术不端行为保留空间。”《办法》同时赋予学位委员会以足够权力,使其成为高校内部监督、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核心机构,一定程度上赋予了高校自查自纠的主动权。
学术不端所涉及的问题错综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同样是论文抄袭,由于抄袭主体不同,成因也会有较大差异。在这里我们不妨借用心理学术语,将抄袭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类。日本曾对国内学术不端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抄袭者是为“取得”科研上“轰动”成果而造假。他们伪造、抄袭不是为应付一时之需,而是希望在自己的研究面临瓶颈时,依然能获得认可,是有意而为之的。对“积极的”不端行为,《办法》提供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如终止、撤销科研项目,辞退、解聘等。不过,除了引用《办法》,高校也需推进一系列制度上的改革。国内科研工作者压力普遍较大,在不少高校,若不能完成论文指标,职务就无法持续晋升。真正具有开创意义的杰出论文,既需研究者长期思索、反复实验,还受制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制度虽应鼓励创新和竞争,不过,为科研工作者提供更多后退空间,或可缓和他们的偏颇心理。而要打造“既能进又能退”的生态环境,适当降低发表论文的硬性要求(如发表时间、数量等)就显得极为必要。至于“消极的”抄袭者,这里指的主要是迫于毕业压力而抄袭或买卖论文的学生。许多高校为提升学生科研素养,除了毕业论文,还有数量不等的“发文指标”。学校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分散了学生有限的时间、精力,在过于繁重的任务面前,一些人最终选择代理商,这种行为当然必须严惩,但对有些人来说,恐怕也多少有些无奈吧?
解决学术不端的关键是解决论文发表问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考核制度。《办法》为高校整治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有力工具,但高校同样需要通过实践探索来不断丰富、完善其中的各项规定。
(责任编辑:范戴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