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菲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无效性

2016年07月12日 11:05   来源:中国网   杨泽伟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就中菲有关南海争端提起强制仲裁。2015年10月29日,国际仲裁庭做出了中菲南海仲裁案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初步裁决。预计,国际仲裁庭不久会就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实体问题做出裁决。然而,不管国际仲裁庭在将来就中菲南海仲裁案做出何种裁决,该裁决也是无效的。

  第一,中菲南海争端的实质主要是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它不属于国际仲裁庭的管辖范围。

  虽然中菲南海争端比较复杂,属于多层次、且具因果关系的法律争端,但是究其实质为:两国有关黄岩岛和“卡拉延群岛”的领土主权争端,以及两国因海洋权利主张重叠而形成的海域划界争端。然而,中菲间的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既没有被菲律宾提交仲裁,也不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因此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和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

  第二,中国2006年声明,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

  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该声明称:“关于《公约》第298条第1款(a)、(b)和(c)项所述的任何争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换言之,对于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以及安理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第十五部分第二节下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包括强制仲裁。可见,中国2006年声明涵盖了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争端,因而排除了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

  第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违反了国际法。

  众所周知,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例如,200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协定》的签署,就是这方面成功的实践。

  其实,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中菲有关南海争端,中国与菲律宾之间也早有共识。例如,早在1995年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就明确指出,“有关争议应通过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磋商和平友好地加以解决”。

  此外,中菲之间关于以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共识在多边合作文件中也得到确认。例如,2002年11月4日《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第4条明确规定,“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可见,上述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因此,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违反了国际法。

  第四,国际仲裁庭的裁决仅对特定争端有拘束力,而中菲南海争端不属于国际仲裁庭管辖的特定争端,因而无约束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6条规定:“根据本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对争端所作的任何裁判应有确定性,争端所有各方均应遵从;这种裁判仅在争端各方间和对该特定争端具有拘束力。”换言之,国际仲裁庭做出的任何裁决,除对争端各方及特定争端具有拘束力以外,均无法律拘束力。

  由于中菲间的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并没有被提交仲裁,因此中菲南海争端也就不可能受到该仲裁裁决的影响,所以该仲裁裁决对中国既无权威性,也没有拘束力。

  第五,国际仲裁庭的裁决不能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主张。

  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海诸岛实施主权管辖。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1947年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进行了重新命名,并于1948年在公开发行的官方地图上标绘南海断续线。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和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上述行动一再重申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的海洋权益。既然国际仲裁庭无权解决中菲间的领土主权争端和海域划界争端,那么国际仲裁庭的裁决当然也不能否定或影响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主张。

  (杨泽伟,武汉大学法学院与中国边界海洋研究院教授)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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