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出生18天的男婴在医生诊治之后死亡,男婴家属因此获得了90万元的赔偿。但在当地村委会与祠堂理事会的压力与动员下,死者家属全额退还了赔偿款。(7月7日南方网)
这一事件原本是一起典型的“医闹”,它几乎符合“医闹”的所有构成要件。但一个令外界颇感陌生的组织的介入,使这一事件的走向发生了转向。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这一转向?
祠堂理事会,听上去就是一个颇具传统色彩的民间组织,它建立在宗族伦理与宗法关系之上,是传统乡村宗法治理模式的残留。祠堂理事会的成员由每个家族的组长出任,他们处理村子的大小事务,在宗族伦理尚有遗存的农村社会中,具有一定的权威。在传统的叙述中,农村宗法组织是束缚人性、压制个体权利的罪魁祸首,也是人性解放、个体权利伸张需要首先破除的枷锁与牢笼。
但实际上,在传统社会中,类似祠堂理事会的宗法组织不仅享有治理乡村的实际权力,而且也承担着救护弱者、维护乡村秩序的义务。更重要的是,基于血缘纽带而形成乡村宗族组织构建了一个利益共同体,是个体与社会之间的一道屏障与缓冲带,能有效地防止社会的对个体权利的直接侵蚀。
尤其在近年,乡村传统秩序逐渐瓦解,传统伦理逐渐丧失,乡村社会陷入无序的边缘。为此,重建乡村宗法伦理治理组织被认为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在广东这一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宗法组织的确发挥了不小的作用,它不仅对于村民不合理的诉求形成了压制,而且也发挥了一定的救护弱者的作用。在这一事件中,祠堂理事会不单单迫使男婴家属退还了显属不当的赔偿金,而且也发起了捐款,为男婴家属筹集了数万元的慈善款。
在这个意义上,祠堂理事会的介入是解决此类问题一个值得尝试的新模式。
但是,在这一事件中,祠堂理事会的介入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而这正好为我们考察传统宗法组织参与现代社会治理的利与弊提供一个极好的样本。在其所呈现的诸多问题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公权力执法与司法的缺席可能导致宗法组织对个体权利压制。
在这一事件中,自始至终,我们没有看到公权力执法部门的身影。按理来说,婴儿死亡不是一起民间纠纷,需要由执法部门查明原因、理清责任归属,再行处理,而决不能仅仅依赖民间的协商解决。但从婴儿死亡到双方协商再到家属退款,公权力执法部门都是缺席的。争议的双方既没有受到执法部门的执法调查,也没有得到审判部门的公正裁判。这就导致在整个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是不确定的。而祠堂理事会对死者家属施加压力促其退款时,必然会引发后者权利被侵害的感受,也并不能令其心折口服,也不能形成双方的真正和解。
所以,就此来看,宗族组织介入乡村社会的治理,必须建立在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与义务明确的界定与确认之上,必须以此为行动的基础,否则,宗族组织就极容易对民众权利形成压制,在乡村社会中形成一种无权利的前现代僵化秩序。实际上,传统社会中的宗族组织之所以被视为戕害人性与压制权利的镣铐,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传统社会中个体的权利与义务没有被明确界定、确认。
但就目前来看,对乡村宗族组织的召唤主要基于这样一个现实,就是国家法治秩序没有进入乡村,国家法治权力无法注入乡村世界,所以外界期待宗族组织能替代国家法治机关,承担起重建乡村的职责。这样的设想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如上文所说,传统的宗法组织只能作为一种补充,而不能作为国家法治权力的替代。
(责任编辑: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