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慈善”改变不了贪腐事实

2016年06月21日 07:31   来源:红网   余祖欣

  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的《忏悔与剖析》专栏发表了一篇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原副主任高重瞳案件警示录,这其中有这么一句话,“刚走上领导岗位时,高重瞳还是一个自律意识很强的人。对一些开发商送来的现金、购物卡,她或直接拒绝,或上交单位,或当着开发商的面,以开发商的名义直接捐给学校、福利院。”(6月20日《法制晚报》)

  乍一看,将赃款捐予福利院和学校,至少用途算是归于正路,相较那些动辄骄奢放纵者,或包养情妇、或吃喝挥霍,最终徒剩骂名,这样的落马方式倒还落下些许“好名声”。可恰是这样一名“心系慈善”的女官员,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从小心翼翼到肆无忌惮,从信念坚定到自律崩塌,所谓的“义举”无非成为了一种渐渐沦陷的前期挣扎罢了。

  纵观以往案例,将赃款“妥善利用”的落马官员还真是不少,有的上交“廉政账户”、有的捐资助学、赞助公费,甚至有基层干部将所收贿赂用于扶贫。而每当这些官员落马,在辩解之词中总要大谈一番其用途之利,自恃没有将赃款用于个人挥霍,想以此博得法纪宽恕。诚然,隔断来源仅就用途来讲,捐资助学、热心慈善,其本身是好事一桩,但一旦与贪腐受贿扯上关系,再是好心也终归是“金絮其外,败絮其中”。针对于此,《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便有明确规定此类行为“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因此,再多辩解无非竹篮打水一场空,最终成为典型,徒增些饭后谈资罢了。

  同理,诸如一些落马官员利用公款炒股、投资,哪怕赚了钱、填了窟窿,其贪腐本质未变。说直白一些,根本原则就一句话:这笔钱不属于你。既不是合法财产,又有何资格去使用它,行贿赃款也好、管理公款也好,“不伸手”是为底线,一旦触碰底线,不论用作何处,已然无须多论妥与不妥。《元史》载许衡典故,在面对路边梨树、行人不顾自律的采摘时,许衡面对鼓动,依然坚持“梨虽无主,我心有主”。钱财富贵,来与不来或许自有因果,但收与不收、用与不用却是廉洁自律应当思考清楚的问题,止于行动则两袖清风,踏出一步则终成败笔。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千年教训至今回响,纵使女官员的赃款用于慈善,也终究改变不了贪腐事实,更改变不了法纪严惩的决断。话说回来,这些看似用得恰当、使得干净的赃款,其来源是否曾有追究?是一次权钱交易的衍生物,还是一笔无义搜刮的百姓财?或许正是这些现金、购物卡,造就了一次暴力拆迁,也或许正是这些高价礼品,为豆腐渣工程打开了通途大门,如此想来,这些赃款还算用得干净么?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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