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万赃款”扔哪儿了

2014年07月21日 07:23   来源:长沙晚报   赵勇锋

  日前,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建彬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建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被告人王建彬当庭喊出9个字“我不服,我冤枉,我上诉”。据悉,庭审时,王建彬曾提出仅受贿30万港币。他称,其中一笔300万元贿赂款,他因为知道不能收于是扔掉了。另外一笔500万港币他也没有用过一分。(7月20日《南方都市报》)

  国企老总当庭喊冤,给人很荒诞的感觉。

  其一,无论300万元的贿赂款扔与没扔,500万港币的贿赂款动与没动,只要这些赃款没有及时向组织上缴,都无法改变其受贿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王建彬受贿数额巨大,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积极退赃”等情节,15年的刑期已属轻判,何冤之有?

  其二,从国企老总的辩解中,可以看到他显然把赃款分为三类:不烫手的,照单全收;有些烫手的,暂时不动;很烫手的,“扔掉”。从许多落马官员的情况看,这大概已成腐败分子规避风险的普遍心理。但事实证明,在中央强力的反腐决心面前,不存在什么安全的腐败手段,要想“安全”,就别“伸手”,“伸手”迟早“被捉”。幻想投机取巧就能逃避法网,到头来只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

  其三,所谓300万元贿赂款“知道不能收于是扔掉了”的说法,让人啼笑皆非。既然“知道不能收”,又为何还要收?既然尚知国法可畏,收了后为何不上缴组织,干吗私自“扔掉”?从“知道不能收”到“收”到“扔掉”到“落马后的狡辩”,这个过程足以反映出国企老总交织着贪欲、侥幸、恐惧、后悔的复杂内心。如此五味杂陈、内心煎熬,倒也令人不禁生出几分同情,只是奈何作茧自缚?

  “扔掉”云云,大概也只是一个比喻,300万元的巨款,想来国企老总也不可能随便扔到垃圾桶里去。此前有官员曾把赃款捐给慈善机构,也有官员捐给寺庙,这都算“扔掉”,这种现象媒体都曾有过报道,一些官场小说里也有生动描写。不知道国企老总把这“300万赃款”扔哪里了?有关方面是否能最终给个说法?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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