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精神损害赔偿应受到重视

2016年06月03日 09:15   来源:法制日报   叶 泉

  虽然法律很难规范未知的精神世界,但是儿童毕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特殊性在于他们的未来还很长,他们的精神健康尤其需要得到特别的关注与保护

  “六一”儿童节这一天,新华社刊发了《儿童性侵状况调查报告》。文章中除了谈到当前我国儿童被性侵问题突出外,还特别指出了我国儿童受性侵法律保护方面的漏洞。

  根据我国刑法,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构成强奸,要从重处罚,刑期是十年以上,直至死刑。所以从这一点看,我国法律对性侵儿童这一行为的处罚是比较严厉的,不存在纵容和轻判的问题。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应该是出在对儿童的心理保护和精神保护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保护规定,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被当时的民法专家誉为人格权保护的一座里程碑,认为它在我国民法领域实现了多个突破。这个司法解释总共只有十二条,除掉最后一条关于时限的规定,真正有司法指导意义的只有十一条。这短短的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严格规定了法院可以受理和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情形,可以说把精神损害赔偿的面收得很紧。

  这一司法解释虽然在当时获得了很高的评价,但现在看来显得有些保守了,特别是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上。不过这种保守完全可以理解。我们的司法解释规定得实在些、具体些,是便于法官的操作,也有利于司法的统一,否则因为不同的法官对精神损害的理解不同,感性的法官可能会加大精神损害的分值,而理性的法官则可能完全相反。

  正是因为司法解释的这一特点,所以根本没有涉及儿童遭受性侵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就是说在这方面于法无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基本不会支持受伤害儿童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所谓的民事赔偿大多只是针对身体损害的。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支持受性侵儿童的精神损害赔偿呢?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可以。所谓严重后果,一般的理解是自杀、自残之类的行为。但是有心理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人的精神是一个非常复杂、神秘的世界,我们至今无法科学准确地去描述、界定这个世界。有人以为儿童的精神世界要比成人简单,但事实恰好相反,儿童的精神世界对科学来讲,更是一个很难进入的未知领域。成年人疏解内心焦虑的方法很多,而儿童往往会选择各种各样的逃避,他们可能会表现得像什么都没发生过一样,也可能选择性遗忘,把痛苦的记忆排除在意识之外,但这并不代表伤害的后果不严重。事实上,伤害的后果很可能会在他们未来的人生中随时爆发和表现出来,而后果是什么,没人能说得清楚。

  对受性侵的儿童最好的抚慰方法是心理疏导,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因人而异,不同的人心理疏导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能否消除心灵伤害也不一定。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对儿童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能小视。

  虽然法律很难规范未知的精神世界,但是儿童毕竟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特殊性在于他们未来的路还很长,他们的精神健康尤其需要得到特别的关注与保护。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法律保护应该有所倾斜。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儿童可能受到的不法侵害不仅仅是性侵害,还会有其他侵害,每一种侵害都可能会伤害到他们的心理健康。在这方面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因为无法确定就视而不见、置之不理,法律应该有所突破。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会同儿童心理专家,对不同形式的侵害给予适当的精神赔偿,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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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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