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可能落入警察挖掘的“嫖娼陷阱”

2016年06月03日 07:46   来源:红网   郭元鹏

  48岁的孔照福是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分局广安大街派出所一名警察,5月31日,孔照福因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5万元。与孔照福一同被判刑的还有高占辰、康书明、王明、郭湘平等四名辅警,以及招嫖者葛军其和几名性工作者。这些人一起挖掘了“嫖娼陷阱”,引诱市民嫖娼。(6月2日新华网)

  警察、房东、招嫖者、性工作者纠集在一起,开挖了一个大大的“嫖娼陷阱”,他们的办法很简单:由招嫖者负责找嫖客,然后在房东提供的房间里,与性工作者发生关系,此后悄悄告诉警察,警察破门而入,将嫖客“堵在床上”。这样一来,所有的嫖客都会哑口无言。因为他们自身理亏,自身犯法,他们只能乖乖认罚。

  有人说,这些嫖客也都是罪有应得,也都是活该如此。他们也触犯了法律,都不是什么好东西。的确是这样,这些落入警察挖掘的“嫖娼陷阱”里的人也确实不是好东西。问题是,这样的执法也是违法的,也算不上好东西,如果是好东西的,也就不会被送入司法环节了。

  但可怕的是,我们每一个男人都可能落入“嫖娼陷阱”里。比如说,我们这些人压根就没有嫖娼的想法,压根就没有嫖娼的需求。可是我们遇到了和警察同流合污的招嫖者,这个时候我们也醉酒了,在招嫖者的摇唇鼓舌之下,我们是不是也可能“一失足成千古恨”?即使,我们的定力都很大,我们都没有被招嫖者“拉下马”,可是如果此时他们将那些衣不遮体的性工作者送到了我们的面前,我们能不能成为坐怀不乱的柳下惠?估计就连柳下惠也把持不住了。

  人的犯罪性质是不同的。有的人属于恶人,从来就不做好事,他们落入“招嫖陷阱”姑且可以算是罪有应得。有的人属于“激情犯罪”,压根就不想犯罪,只是被无情地引诱了。在警察开挖的“招嫖陷阱”里,落入其中的何尝没有柳下惠呢?

  我们需要思考的是,警察开挖的“嫖娼陷阱”的因素是什么?

  这是由于“破案任务”和“破案有奖”导致的,完成了任务则绩效工资高,完不成任务则绩效工资低。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培养案件”的悲催。小案件的时候也发现了,可是不愿意制止,等事情严重了才去制止,这样拿的奖金就多。想起“被当成卖淫女抓获的女警察”,人家只是和母亲旅游在宾馆住宿,可是亮出警察证,依然被扇了耳光抓走了。

  这还是疏于监管导致的。一个警察已经和招嫖者、卖淫女搅和在了一起,管理部门为何毫不知情?一直到了案件盖不住了,无法收场了才发现?警察是个特殊的行业,这个行业里绝不允许存在一个坏人,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警察成了坏人,危害是不可挽回的。试问,当地监管部门是如何监管警察的?

  每个人都可能落入警察挖掘的“嫖娼陷阱”,因为我们都可能被诱惑的难以自拔。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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