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失信记录是可以的,但必须有严格的前置条件,总的来说,必须是证明业主属于“恶意欠费”,而且这个“恶意”不是由物业认定的。从而做到既能惩罚失信,又不误伤好人,也在物业和业主权利之间求得平衡。
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自5月中旬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其中关于“不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相关信息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新规引来了众网友热议。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并非简单的一刀切,若物管新规立法通过后,将会出台配套文件。(《珠江晚报》)
不少业主反对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征信记录是有道理的。因为欠交物业费是个复杂的问题,虽然不排除个别人无理拒交,但就大多数情况而言,拒交物业费是有一定的理由的,或者是因为物业公司在公共资源管理上存在问题,或者是自己家庭的某些矛盾没有得到解决。而在这些纠纷中,很难说就完全是业主的错误,更多情况下确实有物业的责任。如果不加区别地把业主纳入失信记录,是不公平的。所以,把不交物业费列入失信记录是可以的,但必须有严格的前置条件,总的来说,必须是证明业主属于“恶意欠费”,所谓恶意就是没有正当理由,也不存在物业的责任;而且这个“恶意”不是由物业认定的。从而做到既能惩罚失信,又不误伤好人,也在物业和业主权利之间求得平衡。
那么,欠交物业费列入征信记录,具体需要怎样的条件?南京市的做法可做参考: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等行为,经司法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这样的表述是合理的、公平的。
所以,我们既要解决无理拒交物业费的问题,也要保证广大业主的权利,还要有助于改进物业的服务,把业主记入征信系统的做法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防止在物业和业主之间造成权利失衡。
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并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先在法律上给管理部门一个权责,若物管新规立法通过后,将会出台配套文件,明确欠费原因分类、是否为恶意欠费、如何处理、公示时间、仲裁机构等具体细则。也就是说,现在不过是打算把欠交物业费列入征信记录,至于最后如何列入,还是有一个依法和民主的过程。当然,市民现在就发表意见、表示观点,不仅是他们的权利,也是政府应该吸纳的。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