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龙:互联网企业需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2016年05月16日 14:28   来源:环球时报   

  从今年的“魏则西事件”“血友病贴吧事件”,到近几年每逢“3·15”必提的电商假货、“刷单”事件,再到前几年沸沸扬扬的“3Q大战”,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生产力,给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也带来新的挑战。互联网企业生存在社会之中,不能只讲经济责任、法律责任,还要讲社会责任、道德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就像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说:商业的本质是盈利,但盈利的前提是遵守底线。传统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强调员工权利、环保、慈善等内容,这些内容对互联网公司同样重要,但互联网技术的社会特性,要求互联网企业要承担更多更重要的社会责任。

  互联网技术天生的社会属性要求企业必须要更加重视社会责任。互联网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和工具,它更是信息发布平台、信息交互平台、信息利用平台和交易平台,具有媒体属性、社交属性、商品交易属性,这些社会属性随着网络边界的扩大,正在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人类正处于生存与生活方式由线下到线上、由物理空间向网络空间迁移的阶段,这是由传统社会向互联网时代网络信息化社会的一次集体大迁徙。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公司一定要深刻意识到自己的地位高了,责任也必然更大,权责必须对等。

  互联网是新生产力的代表,更应成为新文明的带头人。互联网以让人不可思议的发展方式迅速而深刻地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引发全世界政治、经济、社会变革。除了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之外,互联网企业还应成为文化创新和文明创新的带头人,而不应被功利思想同化,不为短期利益诱惑,让伦理与道德、秩序与制度为技术护航,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人类。

  互联网企业要担当商业文明创新的责任。互联网既是先进生产力代表,也应是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互联网技术以其强大的渗透性、创新性,改变、解构了工业时代原有的价值链条和产业格局,创造出全新的产业生态和经济模式,让矗立千年的传统社会组织呈现出自组织、扁平、多元和碎片化的趋势。

  互联网技术作为一种崭新的、“破坏性”的技术,正在通过与传统行业融合的方式改变传统企业的运作和管理模式,涌现出电子商务、O2O、生态圈整合、分布式协同等全新商业模式。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企业有义务也有能力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商业模式、商业伦理,为商业文明的创新贡献力量,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

  互联网企业还要担当传播社会正能量的责任。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只有营建一个干净、舒服的网上家园,人民群众才有更多获得感,才有幸福感。这需要企业主动过滤掉有害信息,做到不传谣、不造谣、不生事,自觉肩负起传播正能量的责任,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自己应尽的贡献。也唯有如此,企业也才能做大做强,发展之路才会越走越宽广。

  互联网企业也负有国家信息安全责任。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空间已成为领土、领海、领空之外的“第四空间”,是国家主权延伸的新疆域。

  就中国而言,信息安全问题可以归结为五个主要方面:一是互联网上的内容安全,即涉及政治、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内容;二是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三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四是国家机密和公民隐私的安全;五是信息战与信息霸权。国家信息安全是整个国家、社会的事,互联网企业在其中地位非常关键,负有主体责任。它们既是确保内容安全的重要力量,也是打赢信息战的关键力量之一。

  增强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需要互联网企业加强自律。社会责任说到底就是一种价值理念。小胜靠智,大胜靠德。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唯有让道德成为一种坚定信守和自我约束,才可不断做大做强。

  其次要加强法治建设,用法治思维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包含依法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管理。在网络立法的过程中,互联网企业要增强法制意识,以法律为准绳,作为行为的最低规范。当然,监管部门也需要突出依法治理的有效性和稳定性,需要强调管理监督的及时性和科学性。

  三是要加强第三方的评价和监督。由行业协会或独立的第三方制定和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传统企业的通行做法,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行之有效的,而且这种做法在互联网行业也是可行的。国家主管部门可考虑先制定我国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标准,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定期发布评估报告,并对违背社会责任要求的行为进行发布。这样一来,不仅能增强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还能够加强行业的自律。

  四是鼓励民众的舆论监督。要利用舆论力量来推动互联网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新媒体时代,人人都能发声,都可以担当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员。事实也证明,包含“魏则西事件”在内的很多大事件往往都是自媒体最先曝光,并最终引起全社会关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自媒体的引导,使他们成为互联网道德行为的义务监督员。(作者是中国信息安全杂志社书记、副社长)

(责任编辑:范戴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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