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改革仍需配套细则

2016年05月06日 12:57   来源:长江日报   

  昨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同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如果还能想起那些“市民跨区域用盐被罚”的新闻,我们当会对今天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感叹不已。在一个已越来越开放和没有边界的年代,一袋食盐依旧无法自由地在区域内流动,这本身已足够催人惊愕;对此进行的罚款等处罚行为,并且还能找寻到执法的依据和规定,这更是一件令人费解之事。与此同时,盐业封闭经营的利润之高,也是一个长期被议论的话题。种种背景之下,对盐业体制的改革已至刻不容缓。

  进一步来分析,虽然国家当初以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盐业管理机制有着多方考虑,是为了保证食盐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甚至食用等相关秩序的稳定,让国民能够更好地用盐。但在市场化改革高歌猛进的社会大背景下,从上而下都在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并且,盐业对国家税收的贡献率越来越低,食盐专营对国民的“补碘”功能也早已完成,此时,倘若盐业经营与管理继续保持一种高度封闭的状态,无疑已越来越不合时宜。

  如此而论,对盐业体制进行改革,的确正当其时。当下的改革方案更多是对盐业市场的逐步放开。那么,放开的效应如何最大限度地来体现?如专家所指出,有几个问题不能不郑重以对。譬如,允许盐业跨区域流通会否导致食盐品质下降,会否导致工业用盐混入食盐市场?再譬如,放开定价,会否造成日常用盐价格的飙升。

  既然是打破曾经的封闭状态,既然是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那么盐业改革就当以消费者的认同和利益为归依。换言之,要让《改革方案》的价值被最大限度地兑现,仍需系列的配套制度。对盐业机构内部而言,此前的垄断利益和因此生成的垄断心理,并不会轻易地消失。所以具体说来,一方面,要出台更多细则,让盐业跨区域流通等规定能被执行,不至于遭遇有形与无形的抵制;另一方面,则需出台国家层面上的监督和保证机制,防止价格放开后带来的盐价上涨。

  回望盐业改革来路,一路风雨一路向前。早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就提出制定盐业改革方案,调研到2007年形成草案。2009年底,国家组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再次提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但很长时间未有相关措施。直至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0号令,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盐业改革才有清晰信息传出,再到此次国务院下发具体方案。改革正在发生,试看盐业改革如何前行,试看市场经济中最后的垄断堡垒,如何一去不复返。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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