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现存的7000家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下称境外NGO)中,真心从事公益事业者闻到了春天的味道,而资金来源与活动目的存疑者则感受到了巨大压力。
新法出台前,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登记、备案、业务管理分属不同部门,在适用已有的规制过程中,执法尺度不一。新法与《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相比,规格最高,内容更完善。新法鼓励境外NGO的善意来华,并为境外NGO的活动提供了便利。新法在鼓励与保障境内合法活动的同时禁止违法行为。与国际参照,新法所采用的登记备案制,既不等同于俄罗斯在这一领域的严格许可制,也区别于英国、德国的“半登记”制度,但与美国做法却有异曲同工之处。
美国的普通境外NGO履行登记手续即可成立,但与其国内非政府组织相比,此类境外NGO在税收减免上并不享有国民待遇,政府严格限定其资金不能来源于恐怖主义组织。而对于具有政治或准政治功能的外国代理人,美国政府要求适用始于1938年的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该法案的监管部门是美国司法部下属的反间谍和出口管制科以及国家安全局。根据该法案,虽然有部分组织享有注册豁免权,但总体而言,大部分美国境内代理人必须在登记后的每六个月披露其与境外主体的关系,必须披露所从事的活动以及活动的资金收支情况。该法案要求的披露对象包括NGO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人员。
印度于2010年9月通过了外国捐款管理法,该法废止了1976年的同名法规。法案规范了境外资金的流入,监管境外资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目的。限定任何有资格获得境外捐助的组织需要获得事先许可,并且给该许可设定限定了有效期限。法规要求这些组织必须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方法、接受的目的和资金使用的效果等。2015年12月,印度就该法案再次修订,其中规定无论是否在法案下进行过登记,银行需就任何主体接收、使用境外资金事项在48小时内向中央政府报告。
综观国际社会,可以注意到,基于NGO的工作与人道主义救援及公益慈善活动的密切联系,NGO的输入国一般对此部分持积极欢迎的态度,但同时输入国对于具有特殊政治目的、资金来源于境外的NGO,则通过法规表达其审慎态度。
当下我国的发展需要以中国文化为母体吸收各国的精华后运化而成,伴随着传统文明与经济发展成长起来的中国,正在积极寻求着符合自身发展规律的节奏。在恐怖主义的脚步声时时回响的今天,新法的出台让中国更有能力进行判断——个别组织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短期的还是持久的,资金来源是恐怖的还是和平的。因此在引导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的活动上,在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上,都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传播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