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按照商务部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0.8万亿元,同比增长约27%。2015年全国网络零售交易额为3.88万亿元,同比增长33.3%,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为32424亿元,同比增长31.6%,高于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20.9个百分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8%。随着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行业融入到“互联网+”的浪潮,这为电子发票的推行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十三五”规划纲要》在“改革和完善税费制度”一节明确提出了“推行电子发票”的要求。
推行电子发票要从发票的原始功能入手
作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互联网+税务”的重要内容,各政府部门一直致力于电子发票的应用,2010年12月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2012年初在北京、浙江、广州、深圳等22个省市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201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5年9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中要求“推广使用电子发票,支持四众平台企业和采用众包模式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并允许将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推行电子发票可以降低纳税人的经营成本,减少纸张的消耗,方便消费者的保存和使用,同时也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并为税收数据的自动归集和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但是,如果仅仅将电子发票视为纸质发票和网络发票的升级版,将其应用价值局限在“以票管税”的层面,无疑将大大限制电子发票作用的发挥,推行电子发票要从发票的原始功能入手,从国家治理技术和手段现代化的角度做好顶层设计。
发票同时具有商事凭证、记账原始凭证和税收管理工具三个职能,而且这三个职能对应的同一个真实的交易,发票的后两个功能是依附于商事凭证的附加功能。但是,由于税控发票记载的信息直接决定了纳税人的税负,纳税人就有动机不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或伪造涉税信息等手段逃避税收,这造成了税控发票记载的交易信息与真正交易信息的背离,由此产生了“假发票”泛滥和“两本账”,甚至“三本账”的问题。因此,如果电子发票不能解决伪造、扭曲和篡改真正交易信息的问题,其能够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电子发票要着眼于记载真实交易
推行电子发票要着眼于其作为记载真实交易的商事凭证的功能,努力实现交易、支付、物流信息的集成和一体化,未来借助物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还可以将其与商品和服务的认证和追溯系统相联系。从长期看,电子发票应定位于微观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真实交易信息电子化的载体,如果这一功能能够实现,在此基础上就可以自动实现微观经济活动的实时归集并自动生成国民经济统计和经济运行的各项指标,在某种意义上,这构成了数字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技术和数据基础。
在记载真实交易记录的基础上,推进电子发票还要重视其作为报销凭证和记账原始凭证对财务会计的影响。在纸质发票时代,繁琐的报销、审核、记账和纸质账簿的保管消耗了大量的资源,推行电子发票为整个财务会计体系的无纸化和自动化创造了基础条件。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证的地位得到确认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将“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纳入到会计档案的范围,而随着移动互联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将交易确认、移动支付和电子发票开具功能集成并自动完成款项支付和会计记录的技术条件,近期微信已经推出了基于移动互联的电子发票解决方案,如果将其与财务会计的自动记账功能相关联,可以实现报销业务流程和财务会计体系的革命性变革。
如果将电子发票视为财务会计数字化的工具,那么除了面对最终消费者开票量巨大的零售领域外,最适合推进电子发票的领域有两个:一是业务繁多、会计运行成本高的大企业和B2B领域,这些企业信息化基础好,推进电子发票的成本-收益比较高,电子发票实际上是内部高度集成的信息系统建立对外网络化链接的重要载体;二是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财政预算单位,这些机构有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个人公务卡结算的基础,推行电子发票可以实现报销和会计记录的自动化,不仅可以有效降低财务系统的运行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提高预算编制、审议和财政监督及审计的效率。此外,财政预算单位率先使用电子发票并实现财务会计系统的电子化是政府可以直接推动并通过政府采购对社会有实际带动和示范作用的举措。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