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对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互联网影响着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强化网络治理工作,保障网络空间的清朗、稳定、和谐和安全已成为党和政府的重要任务和挑战。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从观念、技术、机制等多层次对网络安全进行了阐述,给未来我国网信和网络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
习总书记在座谈会上指出,要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要认识到网络安全是整体的而不是割裂的;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是共同的而不是孤立的。
此次会议上,习总书记提出的五组辩证关系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和“网络强国观”的进一步阐释,而真正建立起网络强国首先要做到的是以安全为底线,而保证网络安全底线就要坚持以法律为规范、以技术为保障、以合作为途径、以发展为目标四个原则。
网络安全是事关我国发展全局的大问题,在国家安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意义上国家安全的治理主体一般是主权国家,主体威胁的来源、威胁的目标与威胁的效应乃至威胁的作用方式都是清晰可辨的,甚至是可控的。随着网络空间的日益扩大,“安全”与“不安全”的界限正日益变得模糊不清,安全的责任也不再专属于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等权威行为体,NGO、企业、技术专家乃至普通民众等非国家行为体都对塑造互联网稳定、繁荣互联网经济以及推进互联网自由和创新精神等方面和国家政府一样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网络安全虽然关涉极广,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事务都和网络安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从根本上讲,国家要处理的任务一是要保证国际的主权不为外部势力所支配,二是要保证国内的治权不被动摇。与之相对应,网络安全就是既要确保对外的政治军事安全,又要维护国内的和谐稳定。
发展是网络安全的推动力量。安全与发展,既相互促进,又相互矛盾。在发展水平低的时候,安全性一般较低。但是,正是因为发展水平低,所以从根本上限制了安全能力的提高。发展是硬道理,对信息化和互联网也是如此。只有真正发展了,才会更有能力去实现安全。“十三五”时期,中国将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拓展网络经济空间,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开放是网络空间的本质特征。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指出,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开放正是互联网最鲜明的本质特征,但是开放并不意味着无底线、无控制。中国倡导建设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这里既强调“安全”,又强调“开放”。从大趋势上看,网络的开放程度是与综合国力和国家发展需要紧密相连的,要有序、有层次的开放,要把握好开放的度和量。展望未来,互联网促进世界变成地球村,让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人民是网络治理的重要载体。互联网是现实社会的一个缩影和子集,在整个社会环境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互联网更是一把双刃剑,既可成为推动发展的“催化剂”,也可称为社会动荡的“梦魇”。网络最大的使用群体是人民群众,最大的受益群体也是人民群众,所以说在网络治理问题上,人民是重要的治理载体。网络治理要依靠人民,只有依靠人民的力量,从中获取丰富的经验和启示,才能在治理网络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的成功。同时,网络治理要为了人民,中国依法治理网络空间,从根本上是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在现阶段,要兼顾网络安全与公民权利,找到合适的平衡点,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又要依法构建良好的网络秩序。
处理好发展、开放、人民与网络治理的关系,是保证治理有序性的前提,而做到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相结合、立法防控与技术防控相结合、国内治理与国外合作相结合则是实现网络治理的最有效途径。
第一,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相结合。网络社会是一种多节点、多中心、虚拟化的新型社会形态,尽管单凭政府力量无法实现对网络空间的有效管理,但网络社会的治理也不能离开政府管理,所以我们要思考的问题是政府在其中扮演何种角色,政府和社会如何形成合力。当前,中国的互联网发展还处于上升期,政府管控是网络治理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易变性、广泛性,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无法治理好网络空间。同时,网络治理的成本之高也是政府自身难以承受的,所以政府及其行政管理人员应将传统的政府管制理念转变为社会治理理念,深刻认识到网络社会的治理是一种包括政府、网络企业、网络行业组织、网民等在内的多主体参与的多元合作共治,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才是实现网络社会有序治理的有效路径。
第二,立法防控与技术防控相结合。在网络社会兴起的初期阶段,由于网络相关法律的欠缺,技术成为控制网络空间的决定性要素,但是随着互联网覆盖范围的扩大,单纯依靠技术管理网络空间很可能结果适得其反,不利于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所以,经过长期的网络社会治理实践,人们认识到立法防控与技术防控是“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在网络发达国家实现了有效结合且收到了较好的治理成效。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立法防控和技术防控方面皆存在明显不足,需要借鉴网络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并基于本国国情予以完善,以此更好地发挥法律与技术的双重作用。
第三,国内治理与国外合作相结合。2014年7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巴西国会发表题为《弘扬传统友好,共谱合作新篇》的演讲,提出:“国际社会要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这是中国在国家领导人层面首次提出“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概念。由于互联网具有无国界、开放性和全球化的特征,新技术对既有的法律和秩序构成了挑战。因此,网络治理规则应该与时俱进,为适应新形势而调整,达成新的国际共识,国际社会应本着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原则,通过积极有效的国际合作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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