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猝死,法规与监管去哪了?

2016年04月25日 08:50   来源:红网   吕海峰

  据光明网4月24日报道,近日,一名14岁的男童进入佛山大沥一内衣企业上班,工作约月余后,次日被发现猝死在出租屋内。昨日,佛山南海区人社局就该事件通报称,目前用工企业与童工家属双方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企业向家属赔偿15万元。

  当我们回首2014年1月5日时,不难发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就曾经报道过,广东深圳一家电子厂被举报涉嫌非法使用数十名童工,其中大部分是来自四川凉山十多岁的小学女生,也有少部分男生。这些“童工”每天工作12小时,每月固定工资仅2000元。事件一经报道,立刻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随后,在公安、劳动、街道等护送人员的陪同下,41名涉嫌童工事件的员工被“遣送”回老家,交给当地政府和监护人。但时隔2年后,小攀本该像其他同龄小孩一样,坐在学校的课堂,不再上演此类的故事,如今却在成为了一名童工后,并最终客死他乡,这不禁让笔者感到深深震惊。

  事实上,早在2002年12月,国务院就颁布并实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3年4月,国家劳动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又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其中,《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12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法律规定不可谓不严,然而,为何这样的问题又再次出现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关注童工贵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绝不能让法律仅仅停留在办公桌的抽屉里。为此,法律绝对不应该是“收藏品”,更不应该是“化妆品”,而应该是全社会的“日用品”。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制精神。一方面要继续加强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体制机制,真正焕发出执法人员执法动力。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任何法律都必须要“落地”和“执行”,才能真正开花结果,造福于民。严格执法和国泰民安从来都不可分割,凡是法纪严明,人人守法的时代,国家势必昌盛,而法纪松弛,违法现象横行的时代,国家势必积贫积弱。所以,猝死童工的悲剧该由谁承担,其实就是那些尸位素餐、监管失职的执法人员。

(责任编辑:邓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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