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14岁童工小攀,下班回出租屋睡觉后,第二天再也没有醒来。南海区人社局通过调查确定了这家工厂使用童工的事实,依法对佛山至雅内衣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处罚金1万元。
很多人把怨气发在了小攀的父母上,说目光短浅到这种程度,明摆着是把孩子往断头台上送,出了人命,最后还怪罪于为童工提供糊口机会的用工单位。一个非法使用童工的惨剧,被描述成“农夫与蛇”的故事。
中国的童工现象从上世纪90年代打工潮就已开始。教科书上告诉我们的“儿童被迫作为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是资本主义大工业早期阶段所特有的现象”,却已成为中国社会经济腾飞时代一些血汗工厂资本积累最廉价的方式。2002年6月,我国批准加入了国际性的《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此前,中国已正式加入《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并承诺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这是对国际社会的一份承诺,也是对中国万千儿童的法治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漏洞百出。现行的法律处罚“基数”太小,执行过程中避重就轻,相关的法律配套不够完善,等等。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则将处罚标准明确为“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三条法规,看上去一条比一条严,实际上一条比一条轻。使用童工已属违法,使用童工、还要让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或危险作业”,仅以区区5000元罚款相处,这种违法成本,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已经到了可以忽略的地步。
从社会现实来看,虽然童工本身、以及童工的家庭,或许很“乐意”能够找到一份养家糊口的活,甚至表面看来是有求于这样的用工单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有“供方”市场,用工单位就是在“救济”甚至施舍这个社会中相对生活条件弱势的群体,它同样是一种违法与伤害。从某种意义上说,使用童工的口子只要开着,童工这个群体的角色就会存在。这就像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一样,童工“卖身”,本身已是伤害,而用工单位的“买身”,则是将这种伤害的过程完成了兑现。
没有严厉的处罚,就有严重的伤害。几千元一万元的处罚,连稻草人都不如。这样的法律,没法兜得住法治的尊严,中国的法律,应该为这个承诺加加码了。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