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发生破损,快递公司要不要赔?如果要赔,该赔多少?画家陈某创作的一幅油画作品经快递公司运送后遭到损坏,无法修复,陈某认为快递公司未能尽责履行合同,告上法院索赔, 并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快递公司则认为陈某的画作未进行保价,只需按照运费的3倍进行赔偿。(4月22日《广州日报》)
画作者的油画作品在快递过程中遭到损坏,依理应当全额赔偿,而快递公司认为投递者未做保价,只需进行3倍赔偿。法院的作出的结果,则是在两者之间,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取其中间,价值8.2万元最终赔了4万元,对此赔偿官司进行了合理化解。4万元的赔偿,对快递公司无疑是次代价极大的教训,并以案说法行了一次责权对等的常识普及。
遗失或者破损赔三倍运费的规定,其实是快递行业存续很久的“霸王条款”,依据的是《邮政法》47条和59条,一般赔偿消费者资费的3-5倍。不过,快件不是邮件,在法律的适用上并不妥当。也正是基于成本极低的赔偿,于现实中,“数千元的电脑丢失只赔100元”、“数万元的首饰被冒领,只赔数百元”等案例不断出现,其他如恶意挑捡、恶性掉包等行业乱象,也始终难以得到解决。价值数万的画作,快递公司提出了“只赔三倍运费”的诉求,实为既有惯性思维的延续。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坏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快递公司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很显然,正是基于以《合同法》作为解决的依据,画作者才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也让快递公司不敢再无视快件的价值性与安全性,自然也不敢漠视每件产品背后的权利所在。
通过此案,相信快递公司及其从业者,都会受到应有的教训,对于寄件人也能带来启示。责权利要实现对等,必须做到双方互动而非单方表达,一边是快递公司要对每件产品的安全性承担最基本的责任,出现了破损和丢失,就应当参照其价值标准给予赔偿;一边是寄件人要对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并对产品进行保价的合同约定。因为约定与非约定,在所享受的权利边际上差异悬殊,就如同交通事故中,有保险和无保险的当事人,在承受损失和享受权利上完全不同。因而,明确了自身以及对方的责任,才能让自己的权益获得最大化保护。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也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受损赔4万是对责权对等常识的重申,也是对各方责任的一次强化。其意义不仅局限于个案本身,不全在于给予了当事人以公平的权利对待和法律保护,而在于透过案例达到了教育和警示的目的,并鲜明的宣告“3倍运费的赔偿”的霸王条款已成为历史,权利的保护与实现更有层次和水平。若是继续坚持既有的行业规则和模式,置投递人权利于不顾,仍以粗放化发展的模式,快递行业的前景就难言乐观。
(责任编辑: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