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默曼使用一首“低俗诗”公开侮辱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引发舆论分歧。孙进教授18日在《环球时报》发表题为《侮辱他人已突破言论自由底线》的署名文章,称彼默曼的言论已构成对他人人格和尊严的侮辱,不属于言论自由范围,不受保护。
笔者想就此与孙进教授商榷,笔者认为彼默曼的行为经过了精心包装,故意在其中夹带了大量低俗内容,其用意是激怒对方,从而达到挑衅的目的。
在说明彼默曼舆论过界时,孙教授称“尽管他事先表示‘这是不允许做的事’,把其侮辱行为包装成‘举例说明’, 但是在杀人之前宣布这么做只是为了展示什么是违法,并不能改变违法的事实。”
这个类比看似简明,却有失偏颇。杀人的加害行为和侮辱他人的加害行为无论从严重程度还是从最后行为的效果来看性质都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当然,回到彼默曼的行为本身,从言论自由的角度和尺度来讲,他向埃尔多安举例说明,完全可以使用一个虚拟的人格主体,而不是直接对其发动言语的攻击。此外,彼默曼也不应夹带诸如“殴打女孩”、“看儿童色情片”等内容低俗不堪的言语。
而德国有人会同情彼默曼也事出有因。第一,在德国公众心目中土耳其总统的形象较为负面。埃尔多安此前约见德国大使,要求删除德国国家一台于3月17日播放的一则讽刺性歌曲,因为其中批评埃尔多安藐视新闻和言论自由,这是彼默曼这次拿埃尔多安开涮的直接诱因。在这样的舆论背景下,公众对彼默曼产生同情很容易理解。
第二,一国总统既以私人名义指控,却又动用国家外交力量,公众一般会同情弱者。即使一些人认为彼默曼节目言论有些过火,在看到埃尔多安的反应以及默克尔对外的表态后也渐渐转而支持和声援彼默曼。而还有人认为默克尔作为政府首脑此时的表态是一种“先于司法的裁决”。
第三,彼默曼事件爆发后,有媒体人称,埃尔多安的反应恰恰证明了讽刺艺术的意义和效果。法律工作者则把目光聚焦在了埃尔多安控告彼默曼的法律依据,即刑法第103条侮辱外国机构及代表人罪。在法律界和政界一致要求下,默克尔4月15日表示,本届大联盟执政周期内将废止这一条款。
而此事真正的后果在于,彼默曼的做法实际完全不能达到他所宣称的效果,反而使舆论更加撕裂。同时,埃尔多安的反应也使得土耳其和他本人在德国公众中的形象更加负面。这次事件的双输结局,也应该成为国与国之间相互交流以及相互理解中的一次失败的教训。(作者是南京大学德语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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