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机制改革让执行摆脱掣肘

2016年04月06日 07:30   来源:法制日报   刘 勋

  体制机制的改革必然会促使基层法院某些权力或利益的调整,这些调整本身就面对来自法院内部及外部的压力和阻力,但是这种改革却能实实在在地破解执行难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立的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唐山法院在市中院层面实行执行机构、职能和人员与市中院相对内分,在基层法院层面实行执行机构、职能和人员与基层法院彻底外分,全市两级法院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完全分离,这在全国尚属首例(4月5日《法制日报》)。

  唐山法院实行的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打破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这种新的执行机制改变了基层法院自审自执的工作模式,中级法院统一行使执行权不仅能够优化执行力量,而且还能摆脱基层法院执行中遇到的各种羁绊,促进执行效率提升。

  法院执行工作如果遇到地方保护主义或产生畏难情绪,就会造成消极执行的局面,比如说当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或大型企业时,法院执行就可能遭到各种阻力。如果法院领导或执行人员认为地方政府部门或大型企业的财产很难执行到位,自然就会降低主动执行的积极性。消极执行并非基层法院领导或执行人员故意为之,而是因为其自身掌握的权力或资源有限,难以形成强制执行的力量。消极执行的直接后果就是损伤法院的权威性,长此以往就会造成相互效仿的恶性循环,法院越是无法执行到位那些“骨头案”,敢于规避或对抗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就会越多,引发法院执行威慑力的破窗效应,导致法院的执行陷入难以突围的困境之中。

  唐山法院将基层法院的执行权统一行使,无疑强化了执行的权力,更弥补了基层法院权力小、人员少、力量弱、装备差等劣势。中级法院执行局的统一领导让执行人员彻底摆脱了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小力弱的掣肘,能够最大限度地集中优势的执法力量、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对某些难点案件进行积极有效的执行,这样自然就会大大提升执行到位率。同样的道理,如果执行到位,难点案件也会产生示范作用,次难点案件的执行可能就会势如破竹。

  执行体制机制的改革,其实就是法院对自身问题不掩饰、不回避的一种务实性态度。体制机制的改革必然会促使基层法院某些权力或利益的调整,这些调整本身就面对来自法院内部及外部的压力和阻力,但是这种改革却能实实在在地破解执行难,还能让基层法院将精力集中在审判之上。中级法院也能通过执行发现基层法院审判当中存在的问题,让中级法院能更有针对性地发挥指导作用。

  今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研究部署破解执行难问题专题会上表示,通过大力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唐山法院审执分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就是通过大力推进执行体制改革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益探索。改变法院执行工作的体制机制,是一项直面问题症结、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特点的改革举措,充分彰显了法院改革务实高效、攻坚克难的精神。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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