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社会共识、引领发展方向,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问题。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理论层面的凝练解读、宣传层面的传播认同、实践层面的培育践行,而深刻领会其包含的有机统一性是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本质规定性与时空规定性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规定性,表现在12个价值范畴的具体内涵及其价值立场和价值基础上。具体来说,“富强”强调国强民富和共同富裕,而非少数人的富裕或国强民穷、国弱民富;“民主”注重人民当家做主,而非虚假的形式民主;“文明”追求高扬旗帜、交流互鉴、兼收并蓄、保持特色;“和谐”强调多元主体各得其所,在尊重差异性的基础上实现动态和谐;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社会主义”不是抽象的,而有其时空规定性。从时间上说,它是当代社会主义,需要解决当代中国的价值观问题;从空间上讲,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体现民族特质、彰显中国特色。我们在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规定性与时空规定性的有机统一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这一普遍性与“中国特色”这一特殊性在当前条件下的统一,不能把当前条件下的特殊性简单地等同于社会主义的普遍性,导致在实践中固步自封;二是作为“中国特色”的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传承弘扬中华传统价值观中的精华成分,但传承弘扬不等于全面回归,应对中华传统价值观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人民主体性与价值观主导性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任何社会都存在着价值观不尽一致的多元主体,但其构成的社会要健康和谐发展,就必须形成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社会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其核心价值观必须是占主体地位的人民群众的价值观,人民主体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性质和基本方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除了主体定位问题,还有内容定位问题。对同一主体而言,有些价值观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观,有些价值观则是具有核心意义的价值观。那么,如何界定价值观的核心内容?有的学者从地位作用的不同来区分核心价值观与非核心价值观,把处于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的价值观视为核心价值观,反之则为一般价值观;有的学者从结构内涵的不同来区分,认为处于价值体系最深层、体现一般价值观背后的价值原则的价值观是核心价值观。我们认为,在本质层面,核心价值观应反映人们对善和正义的最大共识;在表现层面,它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高位阶性,即核心价值观可以包容低位阶的一般价值观,并通过一般价值观表现出来;二是高主导性,即核心价值观是主导性的价值观,决定和影响一般价值观;三是高认可性,即核心价值观具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为大众所认知认同;四是高稳定性,即核心价值观由于更本质、更内在而具有更高的稳定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价值实体与价值观念的有机统一。价值实体与价值观念始终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可以说,价值观就是被意识到了的价值实体。同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价值实体与价值观念的有机统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12个范畴是人们所珍视的、值得追求的价值观念,属于价值观范畴。选择这12个范畴作为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本身就蕴含着对价值实体的评判与甄别。不能简单区分12个范畴是价值实体还是价值观念,更应强调它们是价值实体与价值观念的有机统一。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特定的语境下,当我们提到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范畴时,它们就不是空泛抽象的,而是有具体指向的。这种具体指向,就是价值范畴背后的价值实践、价值成果等实体性的内容。因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理解把握,与其强调价值实体与价值观念的区别、把它们归于其中的一项,不如强调价值实体与价值观念的一致性、把它们归于二者的有机统一。这不仅符合价值实体与价值观念内在关系的实际,也有助于在实践层面减少分歧和争论,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