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化时代

2016年03月21日 07:26   来源:人民日报   马得华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彰显了权利精神,为规范和促进慈善事业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制度保障。慈善事业有法可依,未来发展可期。

  慈善法立法进程彰显民主精神。慈善法立法自2005年启动,十年磨一剑,是中国开门立法、公众参与立法的一次典范之作。2015年12月,慈善法草案二审修改稿在全国人大网站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说立法草案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属于常规动作,那么二审之后还要征求意见就属于超常规动作了。这表明慈善法立法属于中国重大法律议题,需要全社会密切关注、公开讨论、集思广益;也表明中国立法事业不断进步,吸纳民意、开门立法越来越制度化和经常化。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共有1231名全国人大代表对慈善法草案提出近4000条修改意见;在提交表决前,慈善法又有38处实质性修改。最终,出席会议的2859名代表中,有2636人给这部法律投出赞成票,赞成率达92.2%。

  慈善法保障慈善组织健康发展。慈善法降低了慈善组织的门槛规定,对非营利性组织转为慈善组织规定了较低的条件;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对于设立慈善组织的申请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为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社会公众争议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有权募捐问题,慈善法没有一概否定,而是允许其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为鼓励和促进慈善,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此外,慈善法综合考量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与保障慈善组织正常运作和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福利的合理需求,规定慈善组织年度管理费用占年度总支出的上限是10%,并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形保留了适度弹性。

  慈善法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利。慈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是为了社会公益,具有无偿性。慈善法明确规定了自愿原则及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体现了慈善的自愿性。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受益人改正违反协议使用慈善财产的行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有权要求慈善组织改正违反捐赠协议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或者提起诉讼。这些赋权性规定是对捐赠协议的保护,有利于创造健康的慈善环境。慈善法还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慈善法注重保障公众知情权。慈善的生命是信任,而信任的基石是公开。慈善法对信息公开做了专章规定。第一,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第二,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第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第四,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五,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第六,慈善组织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慈善法要求的信息公开是对多方主体的要求,不仅是慈善组织的义务,也是相关政府部门的义务。

  慈善法的顺利通过,标志着中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化时代。有理由相信,有了法律的保障,中国慈善事业会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为山东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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