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兴旺兴新”煤矿老板谷任根实名举报称,耒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陈某,在12年前号称入股65万元到他的煤矿,实际上只给了35万元。如今煤矿行业不景气,陈某仍要求按65万元的股份,向谷任根索要360万元的分红。2月22日上午,衡阳市公安局回应,该局正在对耒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陈某入股煤矿分红问题展开调查。一旦查明情况将依法依规处理。(2月22日上游新闻)
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国家政策对公务员经商都是严格禁止的。早在1998年国家就严禁公务员经商。《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经商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务员辞职、退休经商都有紧箍咒,在职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陈某参股煤矿12年之久,显然是违法之举。
据介绍,陈某在12年前号称入股65万元到煤矿,实际出资35万元。如今煤矿行业不景气,但陈某仍要求按65万元的股份,向谷任根索要360万元的分红。我们姑且不论民警12年前拿出的35万元从何而来。单说出资35万元却要求按65万分红,威逼煤矿老板写下300多万元欠条,这算不算敲诈勒索?陈某以妻子和弟弟的名义参股煤矿经营12年之久,却一直没有东窗事发,当地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对此到底是不知情,还是当地官员经商已成气候,根本管不过来。从报道来看,如果不是煤矿行业不景气,陈某和煤矿老板产生经济纠纷被举报,“警察老板”恐怕是轮不到旁人说三道四的。一句话,当地相关部门对公安大队长“亦官亦商”12年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失职之责。
国家公务员掌握着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陈某更是担任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要职),其职责就是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公务员带着权力资源与其他创业者无法比拟的人脉关系从事经营活动,做煤矿股东,倒腾煤炭生意,不管是幕后指挥还是赤膊上阵,都难免会造成官商不分与权力腐败,破坏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警察老板”何去何从本不是问题。但是,陈某参股煤矿12年毫发无损。这到底是张志友手眼通天,玩转了当地官场?还是当地官员经商已成气候?亦或两者兼而有之?这些问题无疑需要理清。
面对警察参股煤矿12年的现实,我们一方面期待相关部门积极介入,秉公办案,把警察参股煤矿背后的问题一查到底,用翔实的调查结论给当地民众一个合理交代,并依法启动问责程序与司法程序。另一方面我也期待舆论监督全程参与。在官场潜规则一时半会难以打破的语境下,营造宽松、透明的舆论监督环境,警察参股煤矿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结果也更令人信服。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