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审批改革的重大举措

2016年01月19日 07:17   来源:法制日报   任 进

  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不规范,特别是从近年来一些特重大安全事故看,没有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疏于监管是主要原因

  完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放管结合”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并增加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定”。这是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强化对改革的法治保障的重大举措。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不规范,特别是从近年来一些特重大安全事故看,没有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疏于监管是主要原因。针对各种检查随意性较大,该监管的有的还没有管或没有管住、管好,甚至存在“对审批很迷恋、对监管很迷茫”等问题,要完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除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律规定外,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方式在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可对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核查。二是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检查。三是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四是依法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五是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往往需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但行政机关人力物力有限,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加以督促。六是对于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否则应依法处理。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改正;被许可人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或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七是行政机关受限于人力物力,难以对个人和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所有活动时时处处监督检查,而对公民和组织的举报,行政机关应及时核实、处理。八是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予以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对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等情形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另外,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此外,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还规定相关机构、单位的监管措施,如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并要求作出说明、查阅或复制有关资料并封存、查询资金(证券、银行)账户、依法冻结或查封涉案财产或重要证据、限制经营活动等。

  上述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管方式要在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中体现,并根据各机关履行的监管职责具体化到相关监管领域,特别是强化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监管。

  除了上述法定监管方式外,还要吸收新的监管措施。一是实行综合监管和执法,加快建设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特别是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纵横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二是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三是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快部门之间、上下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四是推进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年报公示、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五是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同行监督。六是对于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实行告知承诺制。七是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行政指导方式,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八是履行“双告知”职责,即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行政机关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或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九是对于一些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探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对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也要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如已经取消但政府需要获得信息、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行业从业标准,完善信用管理体系,随机抽查、举报奖励及加大问责、追责等;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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