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法部、环保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1月13日《法制日报》)。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对环境诉讼案件的处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运用专业技术技能科学定性污染物和污染破坏行为,科学判定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科学判断损害程度、范围以及损失数额等,从而为解决环境损害纠纷和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供关键技术支撑。实施统一登记管理,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无疑将使环境损害诉讼更为容易,让受到环境损害的当事人维权不再困难。
随着我国环保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解决环境损害纠纷、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依据已经较为完备。侵权责任法、新民事诉讼法、刑法、“史上最严”环保法等对此都有相关规定。“两高”于2013年6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公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随着环境损害侵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不少地方法院建立起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据统计,近年来,环境损害纠纷以25%的速度逐年增加,但是环境侵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在所有案件中占比不到17%。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而其中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仅2595件。
环境损害纠纷进入诉讼途径的数量与实际发生的数量存在倒挂现象,关键原因就在于缺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者鉴定评估机构无法鉴定环境损害。如果缺乏鉴定报告,当事人就难以提起诉讼,即使提起诉讼,也会因为关键证据缺失无法胜诉,从而导致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必须通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机关来予以解决,而一旦缺乏环境损害鉴定,将这种非法律专业性问题完全交由法官来判定,法官就会在审理和判决上犹豫不决。这是环境损害的专业性特点所造成的司法难题。毕竟,如果没有环境损害鉴定,污染原因就讲不清,是谁造成的污染也说不明,损失多少更拿不准。
为弥补环境损害鉴定能力不足的问题,“两高”发布的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发布的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规定了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或推荐的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环境损害鉴定的正规化、体系化程度还不高,与环境损害纠纷高发的现状已经不相适应。
此次“两高”及司法部、环保部针对环境损害鉴定发出的两个通知,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下了规矩。下一步,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这些规矩真正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良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制,切实防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陷入“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花钱买鉴定”等怪圈之中,既为环境损害诉讼不再难打好基础,也为规范整个司法鉴定制度体系积累宝贵经验。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