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超标电动车与汽车同罪”值得期待

2016年01月12日 08:30   来源:燕赵晚报   郭元鹏

  2015年11月10日起至今,福建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已进行了两个月。在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组织下,电动车违法进入“最强严管月”。最大的亮点是: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与机动车“同罪”。省交警总队有关人士提醒,岁末年初,电动车出行更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各行其道、有序通行。(1月11日《海峡都市报》)

  福建省为何实施“醉驾超标电动车与机动车同罪”?这是有现实困扰的。因为在日常执法中,执法人员发现,驾驶电动车,驾驶超标电动车,尤其是醉酒的时候,安全隐患也是巨大的。此前,福建省各地警方已经查处了不少醉酒骑行超标电动车的案例。

  2012年11月,何某因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成为闽北因醉驾超标电动车被判刑的第一人。2014年8月,福州仓山区一辆超标电动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超标电动车骑手被查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410mg/100ml,被警方刑拘。这也是当年仓山警方查获的醉驾值最高者。

  现实生活中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和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很多。但是,很少有福建以上两起案件的惩处方式。福建的以上两起案件之所以能够被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是因为有特殊的情况。第一起案例,是因为造成了对他人的伤害,被法律严惩不是因为醉酒,而是因为伤害。第二起案例,则是因为其血液酒精含量已经严重超标了,而且骑行的是超标电动车,被法律严惩不是因为醉驾,而是因为电动车超标。

  醉酒骑行电动车,尤其是超标电动车,其危害还是很大的,发生的类似交通事故也很多,但是真正进入法律程序的少之又少。除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除非是超标电动车。那么,既然醉酒骑行电动车危害很大,为何不能进入司法环节呢?这是因为还缺少法律的托举。

  从确保道路安全的角度来看福建省的“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和汽车同罪”的处罚提升,笔者是赞同的。因为从情理的角度审视,任何有害交通安全的行为都需要严厉的处罚,否则就可能留下更多的安全隐患。加大处罚力度,是对生命的负责。可是,符合情理未必就符合法理。这是因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的概念,是指机动车。而电动车显然是不符合机动车范围的。

  这无疑是尴尬的。在“自行车大国”变成“电动车大国”的时候,我们的法律规定需要提高档次。如果从立法的角度不能快速推进法律的变革,也应该从地方规定的角度先有此类条文,以便让查处“醉酒驾驶电动车”能够光明正大,能够实现情理和法理的统一。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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