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计生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记者从26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获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除正在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等规定。(12月27日《羊城晚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旨在推行计划生育国策,即便政策已经全面放开二孩,但现实中,确定还可能出现滥用代孕技术超生的情形,因此,相关立法拟对代孕予以规定,正是法律题中之义。虽然卫生部早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就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目前,代孕在我国是违法行为。但本次草案拟对代孕再度进行一刀切地禁止,却引发了广泛讨论。
实际上,出现对法律的讨论,乃至出现对现行法的不同声音,这正是民主法治社会的正常表现。真理越辩越明,广泛讨论不仅可以促进法律完善,也可以为法律具体实施减少阻力。我们不妨抛开现行法的桎梏,对“代孕”本身是否具有必要性、正当性进行纯理论讨论。
代孕,简单来说就是女性接受他人的委托孕育孩子,生产之后将孩子交由委托方抚养。这一直以来是个敏感话题,不少人极力反对。反对者通常认为,代孕将引发诸多违法行为,比如违法超生、非法行医;代孕将产生诸多法律纠纷;不少代孕者因非法医疗机构条件有限,产生身体伤害。
事实上,代孕只是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本身并无好坏之分,我们并不能把滥用代孕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甚至违法行为,归罪于技术本身。而恰恰正是相关法律规范长期缺位,让代孕一直躲在了法治阳光之外。当一种技术只能通过违法方式实施,自然就将滋生更多的违法后果。
而另一方面,对于病理原因切除子宫、先天性子宫发育不良或某些遗传病不能正常受孕的妇女,借助代孕技术或许是她们获得血亲后代的唯一选择。一刀切地禁止代孕,实际上,就是在否定她们的生育权,也在否定她们配偶的合法生育权。
自然规则已然对那些无法自行孕育后代的人进行了不公正的安排,这就有必要通过立法赋予她们辅助生育权,实现矫正正义。不妨为无奈下的代孕铺垫一条合法之路,同时,对之从申请主体资格、申请流程、代孕机构、具体实施规范、各方法律关系等方面作出明确法律规定。这或许也是不少委员建议将“禁止代孕”改为“规范代孕”的原因所在。
当然,或许也有人会质疑,如果代孕合法化、规范化了,是否会违反伦理道德。其实,不同人有着不同的伦理道德观,伦理道德更多的是一种自身内心信念下的自我约束。实际上,即便代孕真的为法律所许可,我们在伦理道德上仍然无法接受,我们通过自身选择权拒绝即可。而如果他人的道德观,并没有对我们自身产生实质负面影响,就没有必要用一己道德观去衡量他人,站在道德高地上,间接地干扰他人选择生活的方式。(舒 锐)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