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云南省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投毒案,1名2岁女童因“摄入毒鼠强”身亡。幼儿园17岁的保姆钱仁凤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云南省高院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11月21日下午3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钱仁凤被无罪释放。此时离她失去自由已超过13年。(12月22日《重庆日报》)
人生最美好的青春年华被迫在狱中度过,出狱之时母亲已经去世。钱仁凤离奇而惨痛的人生遭遇,又一次展示出司法冤案给个体带来的深重灾难与伤害。唯一值得欣慰的是,较之于其他不少冤案中的受冤者已成“冤魂”,钱仁凤最终等来了她被无罪释放的这一天。现在,等待她的是对这个世界和正常生活的重新适应。然而对于围绕这起冤案纠偏的正义而言,终点却依然远未到达。
套用一句名言,正常的司法案件各有各的对不同司法程序的遵循,而冤案的生成则都有相近的背景。在钱仁凤的冤案中,一切的不正常程序都似曾相识。钱仁凤称,当年在审讯室,她遭到警察的殴打;而检方复查的卷宗中,对于钱仁凤案的供述笔录签名和指纹的鉴定结果显示,在讯问笔录及辨认笔录中,有5份笔录后的落款签名并非钱仁凤本人所书写……刑讯逼供,伪造笔录签名,这些严重违背司法程序,并最终成为制造冤案的“最后一根稻草”,到底是如何造成的?又该谁来对之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都不应该随着受害者的无罪释放而被一笔勾销。
此外,令案件代理律师和公众疑惑的是,为何在幼儿园老板曾提供首要犯罪嫌疑人时,如此众多的干警都对之视而不见?对于一起事关人命的案件,有重大嫌疑的“真凶”被司法机关选择性无视,却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来制造冤案,这之中到底只是司法办案程序上的疏漏,还是该案的司法程序受到了某种“不可抗力”的左右,令人遐想。后续的冤案追溯,应该要戮力排除压力,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公正答案。
真凶未现,受冤者也能被无罪释放,这起冤案的纠偏,对其他冤案的重审,提高司法效率,有着某种值得借鉴之处。然而,不管是对代理律师还是受冤者钱仁凤及其家人来说,这一天的到来,依然只能用极其曲折、艰难并充满不确定性来形容。在冤案纠偏过程中,一方面,我们应该再次认识到律师和媒体之于司法监督和冤案纠偏的重要意义,并从制度上给予律师和媒体的司法监督以更大的善意和空间。但另一方面,也仍要看到,钱仁凤重获自由,依然不是司法纠错程序的自动运转所致,仍是迫于“外力”坚持不懈的倒逼。换言之,该案的结果,离人们对于司法常态正义的期许,对司法纠错的制度自觉,仍有不小的差距。
一起在审理过程中就漏洞重重的案件,正义的到来却依然要等到13年之后。这里面所折射出的司法痼疾,恐怕不仅仅只具有个案意义。这样的冤案最终能够被纠偏,受冤者能够获得无罪释放,在一定程度上当然具有正向的案例价值。但该冤案形成的责任该如何承担,司法的制度漏洞该如何修补,当事人被囚禁的青春如何获得应有的补偿,案件的真相和真凶何时“归位”,都仍有复杂的程序需要补上。换言之,冤者被无罪释放了,但还有更多的责任人待“审判”。而这有关司法尊严的救赎,有关司法正义的真正兑现。
(责任编辑:武晓娟)